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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时间:2022-04-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该《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正常终止,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由企业依法自行组织清算。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并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内外资企业的管理趋于一致,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该《办法》。该《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作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以及审批依据如下:

1.申请材料

(1)公司解散申请书(原件1份);

(2)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或转报文(原件1份);

(3)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原件1份);

(4)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解散协议书(原件1份);

(5)合资、合作企业单方投资者提出解散申请的,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原件1份);

(6)投资者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供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处理意见(原件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

(9)由清算组编制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10)公司清算公告证明(复印件1份)。

注:第(9)、(10)项待第一次刊登公告之日起45日后办理批准证书注销手续时提供。

2.企业申请终止清算的基本程序

(1)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企业解散申请,由原审批机关出具批准企业解散的批复。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正常终止,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由企业依法自行组织清算。

(2)企业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并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并经企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确认。

(3)企业清算结束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清算组编制的、并经企业权力机构(独资企业投资者、外商合资企业股东会、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经原审批机关用信封装封后,随附一套完整的材料报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注销手续。

(4)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清算报告、原审批机关的批文及相关材料后,收缴批准证书,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录入批准证书注销的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批准证书注销回执,向企业出具《批准证书注销回执》。

(5)企业持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3.应注意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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