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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时间最长,法规最为健全的一种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与外商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形式的变化相适应,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也在不断完善。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首先是“三资企业法”的先后制定,初步形成了外资企业的法律体系。入世前后,我国对三资企业法进行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针对的主要是外资法的内容。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企业法律形态的内容仍然原封未动[3]。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要求全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外来援助,利用国际上可能提供的资源、资金和技术,放手开发国内资源,大胆利用国外资源。我国于1979年7月8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时,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允许两省在国家法律原则的范围内,制定一些有灵活性的地方立法。广东省参照国际上的合营企业的形式,灵活运用我国的合资经营企业立法,创建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东省佛山市梅园酒家,于1979年8月开业,它是我国第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是广东省建立的第一个利用外资的企业[1]

由于直接投资是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企业经营活动从而牟利的活动,因此采取何种企业形式作为投资手段,对投资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样对资金引进国来说也需要一种既能优惠于外商,又能有利于自己的企业形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选择了合资经营的形式,它可以说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主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时间最长,法规最为健全的一种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采取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形式中,中外合作企业一度成为我国吸收外资数量最多、金额最大、发展最快的一种形式,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独树一帜。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作用日益增强,投资方式开始逐步突破了传统的“三资”模式,逐步形成了独资、合资、收购、兼并等多样化投资和产业转移方式并举的格局,而且新时期独资方式和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其中,外商独资方式目前已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并呈上升势头。2002年我国合同新批外商独资企业超过2万家,占新批外商投资企业总额的65%,其合同外资额超过70%[2]

与外商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形式的变化相适应,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也在不断完善。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首先是“三资企业法”的先后制定,初步形成了外资企业的法律体系。在这三部法律中,既有外资的保护、审批、管理等外资立法的内容,又有大量的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制度、组织管理机构、责任形式、解散清算等内容。后来,随着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先后制定,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初见体系,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不得不向其靠拢,于是又制定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等,外商投资的企业法律形式开始多样化。同时,由于内外资之间资本流动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对外投资等行为越来越多,为适应需要,又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试图对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完善”。入世前后,我国对三资企业法进行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针对的主要是外资法的内容。如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另外取消了关于企业生产计划的备案条款。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企业法律形态的内容仍然原封未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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