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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资

时间:2022-12-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基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可以减资,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如下:

1.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申请报告(原件1份,详述要求减资的理由、减资的金额);

(2)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无经济纠纷,也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承诺函(原件1份);

(3)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转报文(原件1份);

(4)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最高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1份);

(5)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各1份);

(6)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1份);

(7)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10)公司通知债权人证明(复印件1份);

(11)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的有关证明(复印件1份);

(12)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13)海关出具的因减资后原投资总额内进口的免税设备补税后的证明(复印件1份)。

注:第(10)项至(13)项文件待第一次刊登公告之日起45天后办理正式减资审批手续时提供。

2.基本程序:

(1)报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初步答复函。

(2)经企业登报公告三次后,在45天过后,若无异议,企业须持债务偿还情况的证明或担保到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3)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批文。

(4)持原审批机关减资批文到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换发批准证书。

(5)原审批机关是省一级商务部门或商务部的应逐级上报。

3.应注意适用的规定: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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