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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清算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破产以后,必须对其破产财产进行处置,这种行为是破产清算。清算机构在分配剩余财产后,应当出具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采用账面价值法为财产作价时,清算机构仍需要对企业各项记录以及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为准计算所有者权益。在破产清算或完全解散清算时,需将企业资产变卖为现金。

44.什么是企业清算?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答: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核清偿等工作。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告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责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1)清算的原因及种类

企业进行清算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破产企业清算。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的,唯有鼓励企业之间开展竞争,允许严重亏损企业破产,才能促使有限的经济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配置。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可以宣告破产。企业破产以后,必须对其破产财产进行处置,这种行为是破产清算。

2)经营期限届满清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成分日益多元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种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相继出现,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订有明确的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期限。这样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宣告解散时,要进行解散清算。这种清算是完全解散清算。

3)产权转让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按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在企业中的投资转让于他人,这种产权转让,就要求对产权出让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清算,这种清算是产权解散清算。

4)其他原因解散清算。企业出现特殊原因而被迫在期限届满之前宣告提前解散。按有关制度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企业可以提出解散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提前解散:

①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②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③企业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④企业在计划期内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⑤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客观因素而遭受严重损失,造成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⑦合营企业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⑧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由于上述原因企业提前解散时,要进行提前解散清算。

(2)清算程序

企业进入清算后,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其一般清算程序是:

1)企业宣告终止后,应成立清算机构。因经营方式和清算方式不同,清算机构成员没有固定结构人选,但一般应在人民法院、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机构一经确立,在整个清算期内不得任意更改。

2)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清算组必须编制从年初起至企业宣告清算之日止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同时按账面各项财产物资编制明细表,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对账据、账单,调整其差额或不实之处。对于债权,要按账面项目和金额详细列出缘由、背景、经办人及已清理情况,并根据原始资料区别不同情况,由专人负责追收;对于债务的清理,也应以账面项目及金额为依据,逐项登记,核对、落实。对财产物资清理后,要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理依据,制订清算方案。在清算期限间内,未经清算机构许可,不得任意处置企业财产。

清算机构对企业宣告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日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行为,有权追回其财产,并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②对未到期限的债务提前清偿。

③放弃自己的债权。

④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⑤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3)清偿负债,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核实各项资产,企业剩余财产首先要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其次要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①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

②应缴未缴国家税金及其他款项。

③尚未付款的有担保的债务。

④尚未偿付的其他债务。

在还债过程中,如果发生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情况,可按债务比例进行清偿,企业偿债后,如果有清算净收益,应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先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再有剩余财产,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机构在分配剩余财产后,应当出具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清算财产的作价

企业无论是因破产,还是因各种原因的解散,都会涉及财产作价问题,目前国内外的实际应用中,常见的财产作价方法主要有三种:账面价值法、重估价值法和变现收入法。

1)账面价值法。它是以核实后的各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依据,计算所有者权益,即剩余财产额的一种作价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产权转让解散清算和完全解散清算的货币性资金项目。如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采用账面价值法为财产作价时,清算机构仍需要对企业各项记录以及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为准计算所有者权益。

2)重估价值法。它是指清算机构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现存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重新估价,确定剩余财产净值的一种财产作价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对各项实物资产价值的确定,如房产、设备、存货、在建工程等,对产权转让解散清算更为适用。

需要指出的是,重估价值法在对财产作价时,如果估价出现了增值,应作为清算收益处理;如果估价小于账面价值,其差价部分应列作清算损失,重估价值法与账面价值法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仅要对财产清查的数量溢缺进行调整,还要对各项财产单位价格进行估价,并以此作为计价标准,调整账面价值。

3)变现收入法。它是指以企业资产的变价收入作为资产作价基础,并经此计算所有者权益的财产作价方法。在破产清算或完全解散清算时,需将企业资产变卖为现金。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因破产或经营期限届满所引起的完全解散的清算。

采用变价收入法,方法应详细核定并尽量收回所有者的债权,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作为坏账核销;对于已作担保的财产,其相当于担保债务价值部分,不应列作清算财产,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应列作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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