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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为保护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保障破产清算顺利进行,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企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告人民法院。

27.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1)企业破产的提出

新《公司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提出破产申请的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审计,并出具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接受申请

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即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鉴定。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案件5日内应通知债务人,并发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案件后,在案件受理后25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直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务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据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面临破产企业的和解和整顿

企业濒临破产时面临一项决策,即通过清算而使企业解体,或者通过和解整顿而生存下去,这项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必须慎重进行。影响和解整顿抑或破产清算决策的重要因素,是企业重整价值与清算价值之比较。重整价值是指企业通过和解和整顿重整后所恢复的价值,包括设备的更新、过时存货的处理,以及对经营管理所做的种种改善等,而清算价值则指依企业使用的资本资产专门化程度所确定的价值,包括该资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清理费用及法律费用。通常,以重整价值大于清算价值作为重整优先考虑的条件。

(5)企业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为防止破产财产损失,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还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为保护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保障破产清算顺利进行,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企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

(6)企业破产清算实施

企业破产清算实施的主要过程包括:

①成立债权人会议。《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其主要任务是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等等。

②清算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列为破产财产。

③清算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④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清点核实之后,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得到企业财产所有人确认。企业财产所有人确认后,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所得价款用于破产分配。

(7)破产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清算组应当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主,也可以兼用实物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破产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可以将这些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然后由清算组执行。

(8)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告人民法院。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清算组撤销解散,有关破产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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