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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原因是什么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股份制企业出现一些重大变故而不能恢复正常营业时,可由股东会讨论决定企业解散。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企业内如分立两个以上企业,形成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独立行使其法人权利,则原企业也因此解散。企业在经营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其主管部门可依法宣告解散。

22.企业清算的原因是什么?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无数企业发展、壮大,无数企业被淘汰,走向清算。清算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如达到营业期限而又没有展期要求的可以按期解散。如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合作期满后,不再续约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当股份制企业出现一些重大变故而不能恢复正常营业时,可由股东会讨论决定企业解散。一般讲,应征得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解散。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企业与企业间如果采取吸收合并,则被合并企业自然解散,如采取新设合并,形成一个新企业,则合并双方亦自然解散。企业内如分立两个以上企业,形成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独立行使其法人权利,则原企业也因此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企业在经营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其主管部门可依法宣告解散。如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伪造或出让营业执照、非法转移资金、逃避所负债务、从事走私或贩毒等非法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后无故不营业或营业后长期停业以及开业后形成无法治理的社会环境污染等。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营业目标已实现或无法实现的解散

任何企业的设立都有其特定的营业目标。有的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营业后,实现了其设立的宗旨,实现了既定目标,届期解散。而有的企业在设立时对各项条件的估计过于乐观,可行性报告不切实际,按照现实条件无法达到既定目标,则应适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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