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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运用对赌协议的其他风险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对赌协议对融资企业的大股东来说,因融资企业未能达到设定的经营目标导致企业大股东违约而产生的丧失部分股权的风险,大于企业寻求海外上市或者通过银行获得商业贷款中的风险。

当事人运用对赌协议还可能面临其他相关风险。

第一、因双方合同谈判力量悬殊而导致最终的成本收益不对等的潜在风险。一些跨国风险投资机构大多资金雄厚、跨国融资和投资的专业经验丰富、项目合同的谈判能力超强,有一支能征善战的业务团队,包括具有丰富经营的律师队伍,国内融资企业与之相比则处于弱势,通常都是由融资企业的大股东亲自出马参加谈判。由于这些大股东是融资企业的创始者,他们的专长大多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而非融资、商务和合同谈判,他们往往没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经验,在对赌协议合同条款的谈判中常常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导致谈判中失去主动权,所以对赌协议中融资企业与跨国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成本收益可能存在不对等的潜在风险。这种风险的产生,大多是由于融资企业的大股东的谈判策略运用不当造成的,如果融资企业的大股东不是万事必躬亲,而是聘请商务或者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团队来参与融资项目和对赌协议合同谈判,则可以大大降低这方面的风险。

第二、融资企业未能达到设定的经营目标导致企业大股东丧失部分股权风险。跨国风险投资机构在选择通过对赌协议对融资企业进行投资时,一般会为企业的发展规定一个相对较高的经营业绩目标,这也给接受其投资的企业管理层提出了一项严峻的挑战。通过发生在我国的有关我国企业导入国际风险资本融资案中可以看出,跨国风险投资机构对蒙牛和永乐提出的业绩增长目标都相当高,尽管蒙牛达到了预期的业绩增长目标,蒙牛的大股东在对赌协议的履行中胜出,但是永乐的大股东却没有那么幸运。继向永乐提供融资之后[63]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与永乐的企业管理层签署了一份对赌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永乐电器2007年(如遇不可抗力,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的净利润高于7.5亿元人民币,外资股东将向永乐管理层转让4697.38万股永乐股份;如果净利润相等或低于6.75亿元,永乐管理层将向外资股东转让4697.38万股;如果净利润不高于6亿元,永乐管理层向外资股东转让的股份最多将达到9394.76万股,这相当于永乐上市后已发行股本总数(不计行使超额配股权)的约4.1%。并且规定,净利润计算不能含有水分,不包括上海永乐房地产投资及非核心业务的任何利润,并不计任何非经常收益。协议还设计了另一种变通方式,即若投资者达到回报目标,则永乐未达到净利润目标也可免于割让股份。这个回报目标是,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初次投资的3倍(2005年1月初次投资总额为5000万美元,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约4300万美元),再加上行使购股权代价的1.5倍(摩根士丹利在永乐电器上市前行使了约1.18亿港元的购股权),合计约11.7亿港元。依此计算,协议中的这一条款实际上是摩根士丹利为自己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最低回报率底线,即约260%。永乐的大股东因为永乐未达到预期的经营业绩目标而违反对赌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导致惨重损失[64]。所以,对赌协议对融资企业的大股东来说,因融资企业未能达到设定的经营目标导致企业大股东违约而产生的丧失部分股权的风险,大于企业寻求海外上市或者通过银行获得商业贷款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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