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研究的跨学科性

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研究的跨学科性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高风险金融交易作为一类特殊的行为,是国际金融法的规制对象,属于国际金融法的范畴。本著作以法学分析为主线,以多学科为视角,提出“高风险金融交易”这一类型概念,并进行了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对“高风险金融交易”的相关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进行系统研究。因此,以法学研究为主线,从跨学科角度对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究,具有其客观性、现实性和必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行为的新特点急需法学给予科学解释,亟待法律给予合理调整。在私法领域中,法律行为是引起权利变动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学者胡果于1805年首创“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在私法领域中学者给予了充分的研究。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而大多数学者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行为[1],并且认为法律行为是民商事关系得以维持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生活中,高风险金融交易作为一类特殊的行为,是国际金融法的规制对象,属于国际金融法的范畴。本著作以法学分析为主线,以多学科为视角,提出“高风险金融交易”这一类型概念,并进行了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对“高风险金融交易”的相关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进行系统研究。

之所以对“高风险金融交易”主题进行跨学科研究,一方面是因为问题本身具有跨学科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面对现实问题的解决上,单一国际金融法学科出现了解释上的盲点或弱点,需要完善自身理论体系,因此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并最终将它们转化为国际金融法自身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这也是国际金融法学科理论完善的一条重要发展路径。“跨学科研究不是为了打破学科研究的分工而进行的学科统一化过程,而是在学科分工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完善并发展本学科所进行的以其他学科知识概念体系为借鉴的本学科的理论创新过程。因此,跨学科研究不是多学科知识的汇集与简单堆放,而是学科借鉴过程中的理论创新。”[2]通过多学科的交融,可以促进本学科研究的发展[3]。法律问题有时犹如大象,如果仅仅从一个方面去看待,犹如盲人摸象,只能看到问题的一部分,无法看清问题的全貌。为了看清法律问题的全貌,我们必须从多学科的视角来看待[4]。从多学科视角研究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问题,为学术创新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法律从本质上说就是跨学科的。法律调整的对象就是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多个学科。[5]高风险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制是用法律工具对金融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金融交易本身可能涉及多个领域和多门学科,如金融学投资学、证券学、管理学等等。因此,以法学研究为主线,从跨学科角度对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究,具有其客观性、现实性和必要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