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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法律规制是高风险金融交易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成因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的金融管制对金融创新和高风险金融交易的发展具有诱导作用。以高风险金融交易为标志的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盈利、逃避法律规制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其结果会促进金融市场、金融业务以及金融规制法律制度等一系列的变化和发展,并加剧金融业的竞争。金融规制则是一国的管理机构为了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采取的各种规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

严格的金融管制对金融创新和高风险金融交易的发展具有诱导作用。以高风险金融交易为标志的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盈利、逃避法律规制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其结果会促进金融市场、金融业务以及金融规制法律制度等一系列的变化和发展,并加剧金融业的竞争。金融规制则是一国的管理机构为了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采取的各种规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20世纪3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发生经济危机后,各国为了维持金融稳定而对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利率、信贷规模、区域分布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严厉规制措施,例如美国《1933年银行法》就是这次经济危机的直接产物,成为当时规制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为严厉的法律规范。该法律的管制内容包括严格管理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对竞争加以限制,不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包销业务;对定期存款加以利息限制(Q条例)、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对新设银行严加限制;加强联邦储备银行对货币信贷的管理,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等。该法从强调安全角度出发,甚至不惜以限制竞争与牺牲效率为代价。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国家为了恢复经济,重振货币的国际地位,又对外汇进行严格规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规制实际上是对金融企业的一种成本追加,或者是隐含的税收,金融企业的经营利润和竞争机会因而受损,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必然会想方设法通过创新绕过政府的规制,从而取得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这种微观层次上的金融创新,实际上是规避了宏观上作为保持经济均衡和稳定的基本措施的各种形式的经济立法和规章制度,反映了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实行法制和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的经济个体之间的矛盾关系。

根据金融创新的有关理论,金融规制对金融创新产生促进作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金融规制影响了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动,尤其是威胁到其经营目标和市场地位,这是创新主体的外在压力;二是金融规制有一定的漏洞,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法律制度上的空白点或模糊性,使金融创新具有可能性;三是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大于其接受管制的机会成本,即有利可图,这是创新主体的内在动力[85]。可见,只有当市场环境的变迁使金融创新带来的利润大于成本时,金融创新才会成为现实。金融规制的法律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在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环境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原有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对金融活动形成一定约束性,对金融创新的规范具有滞后性。一旦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时,市场自然会出现创新需求和金融产品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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