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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制是通过法律对高风险金融交易进行调控的活动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实现对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的控制,除了加重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的可能性两种“堵塞”功能之外,还有一条途径,即通过权利激励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活动的主体选择合法行为并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这就是法律“疏导”功能。可见,法律规制是通过法律对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进行调控,将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主体的行为设定在符合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符合金融市场参与者共同利益的范围内。

“法律本身有两个动力装置,一个是通过权利激发人们运用法律,另一个是通过处罚预防人们的违反行为。……这两个动力装置的机制或内容,取决于国家对自身利益、社会利益以及金融市场机构等主体利益的权衡和取舍。”[68]例如,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两个处罚决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决议对通过非法串谋的方式参与欧元利润衍生交易的8家金融机构处以17亿欧元的罚金[69]。在此,我们假设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都是有理性的,那么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的主体作出任何选择都会从道义和功利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为了便于进行分析,我们不妨把道义和功利之和设定为效用,把效用作为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的主体选择的唯一根据和动力。效用值越大,对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的主体的影响就越大。法律控制违法行为的实质是减少违法行为的供给。从违法行为人的角度看,在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活动中,从事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动用一定的资源冒受惩罚的风险,因而具有一定的成本;同时,违法行为人在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活动中要有违法行为,必然有一定的预期效用。只有在预期效用大于预期成本时,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的主体才会发生违法行为。

“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70]法律对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制,主要在于加大违法行为的私人成本,使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活动中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放弃对违法行为的选择。加大违法行为的私人成本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加重对高风险金融交易活动违法者处罚力度,二是提高高风险金融交易活动违法者处罚的可能性。

法律实现对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的控制,除了加重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的可能性两种“堵塞”功能之外,还有一条途径,即通过权利激励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活动的主体选择合法行为并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这就是法律“疏导”功能。在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规制的法律体系架构中,其法律制度架构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该法律体系能否把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主体的行为引入到合乎社会需要的轨道上去。法律权利把社会需要与个人效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主体实现其建设性和创造性能力提供了有效率的活动空间,把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统一起来,使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主体在为自身利益奋斗的同时,创造出比较大的社会利益。在权利界限明确的条件下,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也会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因此,法律的“疏导”功能不仅形成了法律效率的激励机制,而且可以提供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效力。可见,法律规制是通过法律对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进行调控,将从事高风险金融交易行为主体的行为设定在符合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符合金融市场参与者共同利益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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