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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概述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道路并不长,目前,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尚未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营利手段是通过发放贷款获取的利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持的经营范围原则有: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监管、财务等咨询服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四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结构欠佳,有效制衡存在较大缺陷。这些风险若不及时防范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常有序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正在各地蓬勃的发展,但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棘手问题,面临着很多纷繁复杂的风险,既包括外部原因造成的系统风险,又包括内部原因造成的非系统风险。

一、系统风险

(一)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道路并不长,目前,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尚未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资格的批准上实质是行政方面的许可,但是该行政行为的设置缺乏本质意义上的法律依据。跟据2008年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融方面的业务,但却是依据《公司法》来治理的,《商业银行法》并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若说是银行,它却没有纳入银行监管的体系;若说不是银行,但它又经营与银行相似的金融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身份定位不明晰、无法可依的风险。

(二)监管风险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它的试点是在地方政府与央行的大力推动下实施的,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由于它行业归属的不确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监管方法等方面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难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势来看,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冗杂,有金融办、工商局等,某些地方政府还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银监会派出机构纳为监管的主体。这样就造成了多部门的分头监管,不但使各个机构在监管的共同方面互相扯皮,而且还会导致监管工作难以细致化和专业化,不仅严重困扰监管对象的运作,而且导致无法及时发现监管对象的风险所在。由于我国的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尚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方面的监管无参考的依据,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认定和统一监管。

(三)利率风险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营利手段是通过发放贷款获取的利息。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生死存亡是由利率的高低决定的。由于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普通的工商企业,并非金融机构,导致了它的融资成本较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形成了运营成本较高的局面。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储蓄存款的业务,储蓄存款的利率在3%左右,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但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经营成本较高。“只贷不存”的业务模式的限制性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增加了它的融资成本。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到4.0倍区间确定合适的贷款利率是至关重要的。小额贷款公司面对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也应当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

(四)信用风险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不能进入征信系统的查询,这让小额贷款公司在掌握客户的商业银行信用情况上举步维艰,也不能像银行一样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级。同时银行也不能充分掌握客户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信用情况,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够通畅。小额贷款公司为收集企业的信用信息,增加了调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较高的利率来掩饰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信用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制约了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款项主要是抵押担保、保证人担保等形式,并不是国际通行的信用贷款占绝大部分的惯例。由于信用信息的严重匮乏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给熟人或亲戚,削减了社会效益。因此,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的征集问题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非系统风险

(一)资金风险

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定位于“只贷不存”,不能像银行一样吸收公众存款,局限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是由“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造成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和发起人在筹建期间的出资额、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不允许向社会筹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有效吸收农村的闲置资金,资金有限而社会需求旺盛成为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矛盾,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因此筹资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相当棘手的问题,确保资金周转充裕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

(二)经营业务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种类单一,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持的经营范围原则有: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监管、财务等咨询服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但本质上,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局限在“小额贷款”方面,不允许其开展代理客户理财、买卖票据、代售保险、办理贴现等效益稳定、风险性较低的业务,公司的盈利主要依赖于小额信贷的利息收入。信贷产品自身存在高的风险性,单一产品结构与其高风险性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假若出现信贷方面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方面就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不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管理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兴的信贷金融组织,其管理水平较低,操作不规范,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一是在财务制度、贷款管理方法和贷款流程还处于摸索及修正的阶段,这不仅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还制约了其业务的广泛延伸,给管理带来了无序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操作主要采用手工操作,工作效率较低,而且放贷机构缺乏风险内控机制,导致信贷管理的手段跟不上小额信贷的飞速发展的步伐。二是专业人才匮乏,这是阻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短板,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发起人缺乏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其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形势,业务技能水平普遍较差。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不完善,虽然国家有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性差,随意性较大,违规业务操作时有发生。四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结构欠佳,有效制衡存在较大缺陷。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放贷决策个人专断,不能严格依照公司制或股份制原则管理。这些风险若不及时防范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常有序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要想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必须以稳健、审慎为原则,实现企业与政府的良好互动,通过实行有效内部控制有效地降低和防范各种风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从2008年开始试点到现在,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没有固有的经验可循,在实际控制风险的过程中,还要充分认识到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发展情况采取因时而宜、因地制宜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真正降低和控制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朝着预期的目标和使命前进。

(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

1.资金的供求变化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是由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而催生的新鲜事物,它的发展离不开这些客户对资金的需求,一旦国家政策和外部融资环境发生改变,客户自身的经营能力提高,资金周转完全能够适应生产和服务的需要,需求小额贷款的客户不再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支持,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所以,资金的供求变化直接影响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去向。不过在目前由于小贷市场的资金需求较旺盛,小额贷款公司暂时还不会受此影响。

2.市场竞争因素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正是银行不愿授信的客户,小额贷款公司才有了自己的盈利空间,然而,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银行经营起了小额信贷业务,比如农业银行的“农户小额贷款”、汇丰村镇银行的“贷得乐”、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储蓄小额贷款”、民生银行的“商贷通”等业务,由于银行的资金实力远远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利率也低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部分客户可能逐渐转向银行贷款,进而节约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同行业的竞争也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加大的一个因素。正是由于资金的供求变化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小贷业务的加大,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不确定,同行业之间争客户、比利率的现象会越来越明显。除此之外,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也是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对手。客观的讲,良性竞争会促进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但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是必须要承受的巨大压力,经营风险也会显著增加。

(二)可以借鉴的发展模式

孟加拉国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祥地,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鉴格莱珉银行对贷后违约风险的管理模式,在当地设立“线人”以减少小额贷款公司和客户群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贷后违约风险进行提前预警。柬埔寨国家的阿克莱达银行也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学习的典范。阿克莱达银行的前身就是专门服务低收入者的小额贷款公司,他成功转变为该国第三大银行的经验,也许能帮助中国的小贷公司解决后续资金来源不足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周转不通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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