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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所享有的中央财政贷款补助2%。不但如此,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着部分因道德产生的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信用系统更加滞后,一般在农村地区各贷款户的信息并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在放贷前进行调查,无法确认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产生财务风险的原因有很多种,一个原因也可以产生很多种财务风险,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的不明确。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注,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而《公司法》中也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就不能享受国家所有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还要承担较高的税负,贷款利率也只能按一般工商户处理,从而降低了公司的盈利。

其次,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贷款额度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主要是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的,所以这种性质决定了他的贷款额度不能太高。而《指导意见》中只是规定了“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并没有规定对于单个的借款人的最大贷款额度限制。如果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注册资金达到数亿,而他的贷款客户只有寥寥可数的几家,甚至是只有一家,若按照5%的比例,那么,每个借款人都能拿到上千万的贷款,这已经构成了大额贷款,与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相违背,从而形成风险。

最后,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2~200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社会组织。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允许超过公司注资的10%,这其中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如果一个小额贷款公司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那么其持股比例一定会高于10%,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发起人越少,股权越集中,公司面临的风险就越大,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了较高的税负。从利率角度分析,若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按照《公司法》,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56%,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收入来源于利息,所以其计税依据不是按金融机构利差征税,而是按照利息征收。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税负,这就降低了公司的资金回报率,影响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其次,没有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所享有的中央财政贷款补助2%。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前提取风险拨备和配套的风险补偿。此外国家政策规定对发放50000元以下的农村贷款户的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上的减免措施。而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所以其并不享有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资格,向银行融资时,只能比照一般的企业贷款利率。

最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受多方监管,导致监管体系出现重复和漏洞。地方的金融办、工商局、银监会、公安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都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出政策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超出本身经营范围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但是有关政策中并没有指出这些机构的职责范围,分工不明确,这很容易造成多方重复监管或都不管的局面。

三、小额贷款公司原始资金和后续资金不足

1.原始资金

首先,资金来源的一部分是捐赠。但捐赠的资金有限,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非营利组织,在这点上就抑制了人们捐赠的想法。

其次,《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两个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并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的50%。而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很少出现像栖霞市银贸公司那样大的贷款大户,该项规定间接的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规模。同时人们对贷款的需求日益增长,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资金显得微不足道。

再次,利润最大化是股东们追求的首要的目标,《指导意见》中限定了股东占有的股份的比例,这实质就是控制了利润最大化的范围。而小股东手中的流动资金十分有限,不可能进行无限制的投资。此外,《指导意见》中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定价。即基准利率的0.9~4倍,小额贷款公司在面临高额税收的同时,投资人对民间放贷的高利贷更有吸引。

2.后续资金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原则下选择贷款对象,央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我国农村主要是以家庭为主的劳动力,依靠种地为生,所以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又依靠农作物吃饭,农村技术条件落后,收入少,如果出现自然灾害,必定会减少农作物产量,从而影响到还贷的能力。不但如此,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着部分因道德产生的信用风险。有些农民受教育的程度很低,小学都没毕业,还有许多文盲,所以信用比不上城市里的人,在农村,有些农民在还不起钱的时候还会产生一些不好的想法,如逃债或者干脆赖债。当农户不能还债时,小额贷款公司就要承担着相应的坏账风险。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高,导致其利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信用系统更加滞后,一般在农村地区各贷款户的信息并不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在放贷前进行调查,无法确认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一般都会采用向村民、村委会或者其他人打听的方式,掌握一些农户的基本生活状况。而且如果借款人刻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那小额贷款公司就处于弱势。在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抵押时,就会高估担保物或抵押物的价值,造成相应的损失,而要获得更多贷款户的信息就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有可能付出也未必会得到想知道的真实信息。

四、收入来源单一

首先,产品单一。我国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比较单一,主要是以贷款业务为主,而且不能跨区域经营,只能在注册地进行贷款业务。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产租赁、信用担保等其他业务,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本身资金有限,就算有心也无力去经营其他业务。而且贷款业务也需要提供相应抵押或者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特点是“无担保、无抵押”不相符。而且在同一地区,贷款户选择的业务差不多都相同,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开拓领域。

其次,收入的来源主要依靠于利息,利息取决于利率,利率的波动影响利息收入的多少。目前我国通货膨胀率较高,在大经济环境下,央行多次调整存贷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这就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带来不少风险。

五、管理制度的漏洞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缺乏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试点期间,由于刚刚起步,所以涉及的各项财务制度、法律制度、贷款管理办法和程序都不完善,国家相应的政策还没跟上,中间会产生一些真空地带,给不少人员带来麻烦,如操作失误、流程执行不严格等。严重的可能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一般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业务人员都没有什么关于金融方面的从业经验,而这方面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多少经验,整体来看,就是人少、专业技能弱、业务知识缺。而且风险控制制度并不健全,所以对于信贷业务宁可少贷也不敢贷错款。因为如果一旦发生了坏账,不但相应的业务人员都要负上相应的责任,公司也会发生损失。

六、其他

农业的弱质性——贷款的偿还受自然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职工和农民,本身他们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农户财产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这是农民的主要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抵押人的生存权和发展农业的问题。

创业失败风险——小额信贷的借款者有些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者,如果创业失败,贷款资金很难收回,贷款者的利益就难以保障。

贷款集中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要求只能在本地区进行,贷款过于集中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增大了贷款收回的风险。

道德风险——恶意逃债。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额贷款看作是赈灾、扶贫款,容易发生逃废、骗取等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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