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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理念指导下的中外双边投资条约发展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世界”理念并不否认各国的利益冲突和差异,而强调任何一国及其国民对其利益和发展的追求应该与他国国民的利益和发展诉求互相协调、互相促进,而不是互相对立、互相对抗,更不是互相破坏。具体到能源投资问题中,“和谐世界”理念引导我们通过“推动共享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成果,促进世界普遍繁荣”,通过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发展过程中的能源安全问题。

中外BIT理论和实践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以往签署的大量中外BIT中,中国政府较多从东道国的视角和立场进行考虑和安排。然而,在能源投资问题上,当今中国更多应从投资者母国的视角予以考虑和安排;同时,由于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大多投向法制欠完善、非商业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特别需要国际层面的法律保障,因此,要求中外BIT对保护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需求予以充分回应。第二,2008年6月18日,中美正式启动BIT谈判,从技术层面上看,中国以往长期采用较简单的“德式BIT”,与内容纷繁复杂的“美式BIT”差异显著。中美BIT谈判意味着中国将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新思路予以积极回应。第三,晚近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反思国际投资条约政策,不断修订其BIT范本。以2004年美国BIT范本和2004年加拿大BIT范本为代表的新一代BIT已经出现并颇具特色[4]。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学习国际上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成果,并妥善借鉴其中具有普适性的内容,也对中外BIT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上述三大挑战中,中国在海外能源投资中角色的根本改变,对今后的中外BIT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外BIT发展中,必须兼顾中国作为重要的投资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这一“双重身份”,平衡好中国在吸收外国投资和保护海外投资中“双重利益”。从纯粹实用主义角度看,平衡“双重利益”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前者要求BIT更多以东道国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应该是“防御性”的;而后者要求更多以投资者权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应该是“进攻性”的。但是,如果我们跳出实用主义的桎梏,在“和谐世界”理念[5]的统领下考察BIT发展,可能会发现上述双重使命的统一是完全有可能的。“和谐世界”理念并不否认各国的利益冲突和差异,而强调任何一国及其国民对其利益和发展的追求应该与他国国民的利益和发展诉求互相协调、互相促进,而不是互相对立、互相对抗,更不是互相破坏。毕竟,投资本身并不是终点,它是一种认识和推进人类生活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方式[6]。具体到能源投资问题中,“和谐世界”理念引导我们通过“推动共享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成果,促进世界普遍繁荣”,通过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发展过程中的能源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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