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外双边投资条约的横向比较

中外双边投资条约的横向比较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晚近以来,虽然多边投资协定发展进程中遭遇激烈对抗,但是,作为国际投资双边法制新形式的BIT却发展顺利,甚至被视为“对无法达成一个普遍性的多边投资条约的回应”[68]。此外,新一代BIT中还包含了其他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具体条款,目的是使投资争端解决可以更加合法、规范和有序地进行。

(一)晚近BIT的新发展

晚近以来,虽然多边投资协定发展进程中遭遇激烈对抗,但是,作为国际投资双边法制新形式的BIT却发展顺利,甚至被视为“对无法达成一个普遍性的多边投资条约的回应”[68]。德式BIT主要关注解决投资的范围和定义、市场准入与投资建立、投资待遇、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对资金自由流动的承诺,以及缔约国或投资者与另一缔约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69]。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等国主导的新一代BIT(即美式BIT)逐渐兴起,BIT所涵盖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部分新一代BIT和BIT范本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投资定义,它们寻求平衡,一方面强调投资定义的全面性,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构成投资的财产必须具有“投资性质”,以确保投资定义的严谨[70]

第二,新一代BIT对义务的界定逐步完善。以2004年美国BIT范本和2004年加拿大BIT范本为例,晚近BIT在义务的界定中,关注反映习惯性国际法所赋予的保护程度。此外,这两项BIT范本都包含附件,对在特殊情形下判断间接征收的指导原则和标准予以详细阐述,并将缔约方出于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等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采取的非歧视性管理措施明确排除在外。

第三,新一代BIT中不仅包括具体的经济问题,还包括了一些可由东道国国内法自由裁量的问题。例如,其中用特定的语言解释了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国际认可的劳工权利的改善等[71]

第四,新一代BIT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规模创新,细化了争端解决过程,也提高了透明度,其中包括:公开听证、出版有关法律文件,以及普通民众代表向法庭提供法律意见的可能性[72]。此外,新一代BIT中还包含了其他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具体条款,目的是使投资争端解决可以更加合法、规范和有序地进行。

(二)中外BIT实践

尽管中外BIT整体缔约实践在总量上与全球趋势保持同向发展,但在发展速度、发展阶段和地区及国别分布上呈现独特性。中国对外签署BIT的实践起步较晚,但从1982年中国与瑞典签署首项中外BIT起,中国BIT实践进入发展快车道,至今已经签署了127项中外BIT[73],以下图说明。

图4-1 中国BIT逐年缔约量表

图4-1显示,在1992—1994年、2001—2005年期间,中外BIT缔约数量较多。第一阶段(1992—1994)期间,中外BIT发展迅速,与1992年中国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开启改革开放的新阶段,鼓励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有密切关联。第二阶段(2001—2005)期间,中外BIT发展迅速,主要源于早期签署的中外BIT需要重新协商修订;2001年中国政府首次将“走出去”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正式确立了中国海外投资的指导方针等因素的共同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