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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待完善的内容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现行中外BIT中似乎未体现出这一特点。中国应主要从投资者母国视角出发,在中外BIT立法中作出明确安排。首先,中外BIT立法应更具有选择性和具体导向性,中国应优先与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地国签署或修订BIT[3]。但是,此种模式既不利于中外BIT功能和积极效应的充分发挥;也无法保证相关中国投资者行使权利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有鉴于此,中国政府应对中外BIT实践予以高度重视并重新考量。

中国是世界上签署BIT最活跃的国家之一,至今已经与127个国家签署了中外BIT[2],建立了仅次于德国的庞大的BIT网络。如果将来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国最终签署BIT,中外BIT网络将进一步拓展,对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也可能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宏观角度看,由于中外BIT发展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基本一致,在此期间中国从单纯的东道国转变为兼具东道国和投资者母国“双重身份”的国家,这一变化应在中外BIT的新发展中有所体现。但是,现行中外BIT中似乎未体现出这一特点。

从微观角度看,具体在能源投资中,中国的立场是明确的。中国应主要从投资者母国视角出发,在中外BIT立法中作出明确安排。首先,中外BIT立法应更具有选择性和具体导向性,中国应优先与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地国签署或修订BIT[3]。其次,中外BIT应涵盖投资准入、投资运营和投资退出等各阶段,以确保海外能源投资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均获得保障。再次,中外BIT规定不规范、不统一,虽然理论上中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援引BIT中最惠国待遇,依据最惠国待遇的“自动传导效应”,在实体性权利方面获得其他BIT中更优惠的待遇。但是,此种模式既不利于中外BIT功能和积极效应的充分发挥;也无法保证相关中国投资者行使权利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最后,中外BIT中对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欠完善,导致投资争端解决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减损。

有鉴于此,中国政府应对中外BIT实践予以高度重视并重新考量。建议在考虑与相对缔约国修订或重新签署BIT的同时,积极创设一个相对统一、内容完整、政策连续、前瞻性强的BIT新范本,并按中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每5年或10年更新一次。这样,不仅能保持中外BIT的相对统一性和稳定性,又能保持其时代性和适应性,并使之不断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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