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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救济机制的保障研究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前文的分析,中外BIT中已经对投资、中国投资者和投资全程均作了相应规范,理论上足以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因此,研究对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发生后的救济机制对保障中国海外能源安全具有特殊的实践价值。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则是外国投资者“积极”寻求救济,要求东道国承担相应责任的求偿机制。

基于前文的分析,中外BIT中已经对投资、中国投资者和投资全程(包括投资准入、投资运营和投资退出等各阶段)均作了相应规范,理论上足以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但是,要真正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还必须解决投资救济问题。当东道国违背其承诺(在多边协定、双边协定、东道国国内法和投资合同中的承诺)时,中国投资者无法从BIT文本中直接获得对其财产和权利损失的弥补,而必须寻求对其财产和权利损失救济的现实手段。投资救济机制不仅是海外能源投资保障制度的关键一环,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是保障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安全的最后“屏障”。

由于能源在地理分布上的特殊性,加之《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等政策性引导,中国目前海外能源投资主要流向地多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又多处于转型之中,总体上,发展中国家中发生非商业风险的概率要远高于发达国家。因此,研究对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风险发生后的救济机制对保障中国海外能源安全具有特殊的实践价值。

对海外投资中因非商业风险引致的财产和权利损失救济,主要应通过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前述的《汉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正是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损失救济问题作出的相应安排。其中,《汉城公约》主要通过直接承保各种非商业风险,通过保险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而《华盛顿公约》主要通过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将海外投资保险机制视作一种“消极性”的救济机制,即外国投资者通过海外投资保险将其原先可能因非商业风险引致的利益减损中的大部分转由保险机构来承担,相当于一种损失的“转嫁”。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则是外国投资者“积极”寻求救济,要求东道国承担相应责任的求偿机制。下文对投资救济保障机制的探讨,也将从“消极”救济机制(即海外投资保险机制)和“积极”救济机制(即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两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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