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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对自然人投资者的界定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BIT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界定比较统一,措辞也较一致,基本可以概括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5]。中外BIT中对自然人投资者国籍认定一般采用“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拥有其国籍”的标准,由于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因而在认定自然人国籍问题上并无太多异议。

(一)自然人投资者的定义

中外BIT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方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界定比较统一,措辞也较一致,基本可以概括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5]。研读的24项中外BIT中,有20项BIT基本遵循此种方式,仅有4项BIT例外[6]。其中,1988年中国—澳大利亚BIT第1条第1款第4项中将其界定为“依照缔约一方法律为其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自然人”,将自然人投资者延伸至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永久居民;1992年中国—哈萨克斯坦BIT第1条第2款第1项中将自然人投资者限定为“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和法规永久居住其领土内为其公民的自然人”,不仅要求该自然人具有缔约国国籍,还有“永久居住”的要求。2000年中国—伊朗BIT和2008年中国—哥伦比亚BIT也作出了限制性定义[7],明确将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排除在外。上述措辞文义上虽然存在显著差别,但是,一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3条明确否认双重国籍,其第8条和第9条中分别对外国人获得中国国籍与中国公民获得外国国籍予以专门规范[8],因此,事实上不可能出现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另一方面,根据目前中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如前述2009年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尚不允许自然人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因此,上述中外BIT中的差异性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并无实质影响。

(二)中外BIT中对自然人投资者中国属性的界定

中外BIT中对自然人投资者国籍认定一般采用“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拥有其国籍”的标准,由于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因而在认定自然人国籍问题上并无太多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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