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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双边投资条约对能源投资全程的保障研究

时间:2022-11-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有学者将东道国对投资管理划分为企业进入、企业经营与企业退出三阶段[2]。根据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所处的阶段不同,中国的投资法律制度所保障的重点存在显著差异。在投资运营阶段,保障的重点应是保障中国投资和中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受相应的投资待遇;以及不受非法征收和国有化以及其他类似措施影响。当然,这三阶段之间也存在内在关联性,如投资准入阶段所保障的投资准入的权利,也可视为一种前投资运营阶段的权利。

不少学者以投资建立为划分标准,将外国投资活动划分为外资准入(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阶段和外资运营(Ope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阶段[1]。也有学者将东道国对投资管理划分为企业进入、企业经营与企业退出三阶段[2]。如果按照外国投资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内在主线,可以将投资划分为投资准入、投资运营和投资退出三阶段,这种划分方式在2004年商务部《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中也有体现[3]

根据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所处的阶段不同,中国的投资法律制度所保障的重点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在外资准入阶段,保障的重点应是保障中国投资和中国投资者进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入东道国能源行业的准入权。在投资运营阶段,保障的重点应是保障中国投资和中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受相应的投资待遇;以及不受非法征收和国有化以及其他类似措施影响。而在投资退出阶段,保障的重点则是保障中国投资和中国投资者的退出权,包括将资本和收益汇出东道国的权利。当然,这三阶段之间也存在内在关联性,如投资准入阶段所保障的投资准入的权利,也可视为一种前投资运营阶段的权利。以下将按照三阶段的划分标准,对中国海外能源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在不同阶段所保障的重点分别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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