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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于作为出资者的股东资产之外的公司资产。由于产权清晰、企业主的利益和责任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直接联系,这种“自然人企业”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是,这种“自然人企业”与生俱来的自然人本位和无限责任特征也必然使其经营寿命受到极大的限制。

第一节 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

在实践上,公司治理是伴随着以产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而产生的。

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是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三者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角度看,这三种形式的企业之间存在着共存关系。虽然公司制企业是当今世界上最流行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它并没有完全取代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成为惟一的企业组织形式。二是从历史和逻辑角度看,三种形式之间又存在着演进的关系。个人企业始于古埃及和古罗马时代,是最早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含义是指由出资者个人单独出资组建并经营的企业。通常这种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合一,出资者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其优点是成立或解散的程序简单,运行效率高;主要缺点是个人资金实力有限,业务扩展比较困难,出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所冒风险较大。个人企业的缺点,常常会使之走向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以一个契约的形式所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主要有:企业所需要的资本和劳动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利润和亏损也按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分享;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事务的表决形式,不论出资多少,一人一票;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随着合伙企业的产生,在合伙企业中也出现了合伙人之间可相互作为代理人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上的代理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任一合伙人在对外开展业务的同时也代表其他合伙人在开展业务;二是债务上的代理关系,主要是指当企业倒闭时,若合伙资本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代理合伙企业承担全部债务。

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拓,一些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对资本的需求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但合伙企业的下述三个缺点却制约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队伍的增加。一是随着合伙人数量的扩大,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成本提高,企业效率下降。在企业合伙人数量较少情况下,合伙人之间能很容易地观察和监督彼此的努力程度和工作业绩,所以能促使每个合伙人都尽心尽力地为企业工作。但随着合伙人数量的增多,合伙人彼此之间的相互观察和监督就变得复杂和困难起来,从而出现有的合伙人努力工作,有的合伙人偷懒的情况。而且,随着合伙人数量的增加,出现偷懒动机的合伙人数量也就越多。在每个合伙人按各自出资比例而不是按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绩效分享利润的情况下,努力工作的合伙人的积极性会下降,并导致企业效率降低甚至企业散伙。因此,合伙企业的天然缺陷制约着合伙人数量的增加,这也是为什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仅限于家庭范围内或少数合伙人范围内的原因。二是随着合伙人数量的增加,每个合伙人的绝对债务风险可能增大。因为合伙人之间存在着债务“相互代理”问题——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承担整个企业的全部债务或代理无力偿债的其他合伙人偿还债务。三是随着合伙人数量的扩大,合伙企业的不稳定性也随之提高。合伙企业的又一缺点是一旦任一合伙人死亡、退出或有新合伙人加入,就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随着合伙人队伍的扩大,合伙人中死亡或退出的发生频率就会提高,合伙企业解散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因此,从企业安定的角度考虑,合伙企业也不愿扩大合伙人范围。上述缺点使得合伙制越来越不能满足企业规模扩大对资金的需求,客观上要求由公司制企业来替代。

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有两种形式: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作为公司制企业都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它们是法人企业,二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于作为出资者的股东资产之外的公司资产。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权虽然属于股东,但股东的资产一经投入公司就不能抽回,这使得公司在法律上成为“永久性”公司。为了降低协调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每一个股东都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的状况必须改变。这在客观上要求股东的权力必须以某种集中的方式加以重新安排,将权力授予由具有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的人组成的经营管理集团去行使,由经营管理集团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和进行经营管理。于是,在公司股东和经营管理集团之间形成了建立在授权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由此可见,在个人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逐步发展成为公司制企业,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演进过程中,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虽然在企业主的构成和经营模式上有所区别,但它们在产权形态上都体现为企业主(出资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同一性,企业主都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与企业主(出资人)在人格上是重合的,都带有浓厚的“自然人企业”色彩。由于产权清晰、企业主的利益和责任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直接联系,这种“自然人企业”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是,这种“自然人企业”与生俱来的自然人本位和无限责任特征也必然使其经营寿命受到极大的限制。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自然人企业”由于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分工和规模效应的需要,一种能够更有效地调节出资人、经营者及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分工和规模效应需要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出资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或称“企业所有权”)相分离为基本特征的现代股份制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出现了。现代股份制公司克服了“自然人企业”妨碍社会分工和规模效应上的先天不足,在企业组织制度上创造了真正独立于自然人的法人企业。与古典的“自然人企业”相比,这种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企业与出资人人格的分离,企业的身份不再与出资人重合,而是以法律所赋予的“法人”身份独立存在,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二是由第一点所决定,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出资人只对其出资所形成的非实物资产——股份拥有财产所有权,企业则对企业所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或称企业所有权;三是出资人按其出资额对企业持有股份,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经营所形成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须像“自然人企业”那样以出资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正因为有了这种产权分离,才有了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产生了权利的分配和冲突问题,研究和解决这类问题的公司治理便由此产生。

在学术研究中,虽然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这一术语才在英文文献中正式出现,并随之成为学术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探索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的研究。伯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和私人产权》一书中,通过对200家美国大公司的实证研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实现了分离,控制权由所有者转移到了管理者手中,而管理者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股东利益带来损害。20世纪60年代前后,鲍莫尔(Baumol)、马瑞斯(Marris)和威廉姆森(Williamson)等人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模型,从不同角度提示了掌握控制权的管理者与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差异,从而提出了现代公司制企业应该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以使管理者更好地为股东利益服务。钱德勒(Chandler)通过分部门、分行业的具体案例分析,进一步描述了现代公司两权分离的历史演进过程。可以说,古典经济学家一直在关注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及其产生的“委托人”(投资者、外部人)与“代理人”(管理者、企业家、内部人)的代理关系。一般认为,掌握控制权的管理者(经理)会采取偏离股东利益的行动。他们往往努力不够,比如在外部活动上耗费更多的资源,只是为了方便而使企业中人浮于事;忽视内部控制等。他们可能通过构建企业帝国、享受奢侈品等来获得个人利益的满足,甚至可能通过贪污养老金、向关联方支付不恰当的转移价格、参与内部交易等手段来为个人牟取私利。这就是代理问题。为了解决代理问题,委托人需要构建一套机制来保护自己,限制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行为,委托人为之付出的成本就是代理成本。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以及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问题早已存在,只是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公司经营运作总体上都比较好,股东得到了合理回报,人们并未对“两权分离”下隐含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过多的关注和研究。但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在企业构建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以下新问题,由此引发人们开始对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视。

一是公司高级管理管理人员薪酬增长过快引起股东和社会的不满。在英美国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直在持续增长。以美国为例,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经济滞胀时期,虽然公司业绩增长缓慢,但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首席执行官却仍能获得惊人的高额报酬。据统计,1957年整个美国只有13个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年薪达到40万美元;到1970年,财富500强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平均年薪是40万美元;1990年《商业周刊》调查中的公司首席执行官平均工资和奖金达到120万美元,如果加上股票期权和其他长期薪酬计划的收入,平均总薪酬更是达到195万美元。

二是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多个机构投资者同时持有同一家公司的股份时,甚至出现一家公司有一半以上的股份被机构投资者所持有。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的增大,他们很难像一般的个人小股东那样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就“用脚投票”,而转向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和治理状况,并试图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层予以约束,促进他们改善公司业绩。

三是兼并收购对利益相关者的损害。20世纪80年代,美国掀起了一股兼并收购的浪潮。在这一浪潮中,股东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接受并购协议,损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例如在1980—1993年间,仅美国9大公司裁员就达100万人以上,员工根本没有安全感。这样,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社区、政府等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也开始广泛关注公司治理。

四是转轨经济国家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欧和东欧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如保加利亚、匈牙利、前苏联等)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转轨过程中,中央计划官员撒手放权,大规模推进私有化。并有天真的乐观主义者认为,只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并同时引入股票市场,转轨就可以顺利实现,所引入的股票市场同时也具有“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功能。但在实践中发现,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措施并不完全适用。而且,“内部人控制”现象变得越来越明显。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决策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且经理人员常常是通过与工人结成联盟来实现“内部人控制”的。“内部人控制”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所有者的利益遭到内部人的侵害,企业业绩不佳,容易引起人们对分配问题的不满而引发社会动荡,动摇改革基础。所以在这些国家也掀起了对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讨论热潮,寻求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

进入21世纪,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更加重视。这是因为,一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增长。只有企业发展了,国民经济才会持续增长,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健康成长并更具竞争力的必要条件。二是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提高公司的价值。随着市场的成熟,个人投资者、基金、银行与金融机构等渐渐地不再仅仅根据公司的外表来做出决策,而且还要看公司的声誉与治理。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公司2001年发表的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表明,3/4的投资者表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治理同该公司的财务指标一样重要;80%的投资者表示,他们愿意出更高的价钱去购买公司治理好的公司的股票。三是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吸引长期稳定的国际资本。国际资本在选择对外投资的对象、形式和时期时,公司治理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只有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的地区和公司,国际资本才会有兴趣进行以购买股权为主的长期投资,这样该地区或公司才能吸引长期稳定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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