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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概述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林毅夫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概念是公司财经新闻报道的逻辑起点。由此可见,股东大会的每一个举动都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因此,财经新闻报道应该紧盯着股东大会。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财经新闻报道的起点

在传统企业制度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出资者就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因此,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都是由所有者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支配;而在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度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出资者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而要借助一定的公司权力机关对公司进行统治和支配,这便是公司治理。不过,目前我国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并不统一,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吴敬琏、林毅夫、李维安和张维迎的观点。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林毅夫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张维迎的观点是,从狭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从广义上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

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是随着西方国家企业的发展而发展的。19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几乎不存在治理问题;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张,企业所有者逐渐将经营权移交给公司的职业经理人;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科技革命推动现代公司发展的同时促进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发展并达到了高潮,资本的价值形态同实物形态相分离,企业经营者的控制权不断扩大,公司治理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理人员权力过度扩张、膨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开始加剧,特别是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财务报告丑闻频频暴露,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即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律制度十分完善的国家,公司治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概念是公司财经新闻报道的逻辑起点。财经新闻工作者如果在从事公司报道过程中无法理解或根本不懂公司治理概念,那么,他们在进行公司报道时往往就不得要领,更难以形成独特的、理性的声音。

现代公司制度实行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实行的是层层委托代理机制。这就使公司治理的内部架构囊括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组织框架。它们共同发挥作用,支撑着公司的发展。

二、股东大会和股东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由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具体来说,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处理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由此可见,股东大会的每一个举动都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因此,财经新闻报道应该紧盯着股东大会。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为德隆集团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万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就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也无法对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可能使投资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正因如此,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证监会新修订的年报准则亦要求各上市公司严格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以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

(三)大股东占资和关联担保

大股东占资和关联担保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顽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直是监管层近几年来整治上市公司的重点内容。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上市公司自身利益,同时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屡屡发生,因此备受市场诟病,刑法修正案也正因此增加了对这一行为的刑事处罚。占资本身就是将上市公司当做提款机的行为。事实上,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顽疾,这其中既有三九医药、中国石化、莲花味精、葛洲坝、上海科技等知名企业,也有因占资被拖至退市边缘的众多ST家族:ST轻骑、ST龙昌、ST重实等。也正因此,监管层自2005年起就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清欠资金行动,并将占资情况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掏空上市公司资金的罪名。[1]

以2011年德尔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家居)的占资事件为例,该公司上市之前就存在很多的大股东占资现象。德尔集团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前身为苏州市德尔投资有限公司。德尔家居的主营业务是木地板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前身为成立于2004年12月的赫斯木业(后改名为“德尔地板”)。记者通过调查后发现,德尔家居完全是家族企业,而且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在2008年和2009年,德尔集团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比较频繁,德尔集团在2008—2009年间占用德尔家居资金为2221.99万元,偿还资金为6441.99万元,数额巨大,而且德尔集团的上述资金占用,德尔家居均未收取资金占用费。而德尔集团是德尔家居的控股股东,持有其74.3%股权,汝继勇持有德尔集团51%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

再比如关联担保。其实,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是社会正常的经济现象。然而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往往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或有潜在关联的企业之间,从而引发公司股东占资、利润虚增等问题。关联担保特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如何理解关联,通常意义上就是指控制与从属关系。依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视为关联方。不仅包括形式上符合上述关联方要求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还包括形式上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关联方要求,但实质上还是属于关联方相互担保的情形,如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间接的连环担保等。

2012年,一则看似平常的关联担保预案让时代科技引起投资者的关注。2月2日,该公司公告,将为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提供1.5亿元的关联担保。实际上,时代科技长期为四海氨纶这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且四海氨纶也一直是时代科技的资金占用大户。新一年担保预案的出炉不过是时代科技大股东新一轮占资的轮回起点。截至2010年底,时代科技公司已为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提供9750万元银行借款的质押担保。2011年4月25日,又是旭成置业为四海氨纶提供银行贷款担保,不同的是,此次金额提升到了1.5亿元,仍然是众禾投资为此担保提供反担保。到2011年底,旭成置业为四海氨纶提供共计1.28亿元担保。这些担保行为引发了广大股民和投资者对时代科技的不满和焦虑,并使公司的股价出现波动。[3]

三、董事会和董事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它行使着对公司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一般来说,董事都是自然人,但也有以法人作为董事的情形,也就是由一家公司作为另一家公司的董事。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一)信息披露:洞察公司的一扇窗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与基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是,如今很多公司的信息披露并不规范,不按时披露、漏披、少披、不披成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症状。如2011年5月27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五粮液因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等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处罚,五粮液董事长唐桥等8名高管也受到不同程度处罚。据证监会的调查,五粮液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项:五粮液关于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的5500万元证券投资款承担的负责收回责任。

第二项: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由投资公司人员操作并纳入财务核算。11月30日,中科证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投资公司委托律师参会,确认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的投资款已经被法院列为破产债权。但是,五粮液直至2009年2月18日公布2008年度报告才披露上述事实。

第三项:五粮液2007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2009年4月28日,证监会对五粮液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并指出其2007年度报告第20页“关于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数据”的录入出现笔误,建议公司尽快予以更正公告。4月30日,五粮液在向证监会书面说明中承认出现了笔误,将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725066.15万元误写为825066.15万元。但是五粮液一直到2009年8月18日才在2009年半年报中予以更正公告。

第四项: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据证监会查实,从2006年5月12日起,王子安为五粮液董事。王子安2007年8月即被调查,时任董事长王国春等知情。但是五粮液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直至2008年2月28日才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4]

(二)不可忽视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信息披露。在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关联交易是董事会信息披露时最犯难的事情。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资源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已相应转移。在我国“关联交易准则”中,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11种类型: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从理论上讲无可厚非,存在其“合法性”。因为关联方也是一般法人,应与其他法人一样享有同等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一系列不规范的现象也日益表现出来,比如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不当转移,交易定价的随意性、互相拖欠资金等。所有这些行为的产生,都是出于利益机制的考虑,如掩饰亏损、逃避税收等。关联交易主要容易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之间,这是由于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利益机制的驱动,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当交易行为几乎难以避免。综观这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可以明显看出,不当关联交易的存在会损害某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而言之,不当关联交易将损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再配置功能。我们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不是反对关联交易,而是期待着管理层能采取措施,规范和引导关联交易,使其为正当的企业利益服务。一般说来,关联交易有利有弊,但我国股份公司的大量关联交易隐藏着诸多问题,它会对股份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股票市场产生很大危害,极易引起新股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应验股市的“一年盈、二年平、三年亏”的业绩变脸流言。

曾经的空调生产大户春兰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风行一时。在2001年以前,销售净利率高于格力空调近两倍。然而,2005年度出现了上市以来的首次亏损,随后春兰集团江河日下。《证券市场周刊》对此进行深入采访后发现,2001年以前春兰集团的利润增长大多来自于关联交易。将春兰股份与同样处于空调行业但关联交易较少的“格力电器”进行对比,发现春兰股份极高的盈利能力源自于营业费用率的人为操控,春兰股份通过关联方交易控制营业费用,进而虚增利润。自2002年起,春兰股份的销售净利率便一路下跌,直至2005年发生亏损。《证券市场周刊》还进一步分析了春兰集团关联交易的特点,透过春兰股份从采购、销售再到投资等的关联交易链,我们发现,其背后是春兰集团精心构建的多元化产业布局。春兰集团通过掌握商标权、科技创新核心、原材料与配件制造以及内外双向的营销渠道,进而将春兰股份牢牢掌控,将其置于多元化产业布局中的从属地位。[5]财经新闻工作者需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揭示关联交易的真相,寻找和确认关联人,善于分析、挖掘隐藏在公司交易背后各种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

(三)董秘:并非“董事长秘书”

“董秘”的真正称呼是“董事会秘书”,在国外被称为“投资者关系总监”,其所服务的对象不仅仅是董事长。因此,董秘不仅仅是秘书,也是公司的高管,而且地位还非同一般。一般来说,中国的上市公司有三个重要的职位: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秘。可见董秘地位的重要性。按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秘的职责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董秘的要求不止这些,调查显示,目前上市公司董秘90%以上拥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各种职称头衔,这还不够,他们在资本圈里俨然一个“全能型选手”,他们是各方利益交汇的枢纽点,是公司的“对外发言人”,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定联系人”,公司与新闻媒体的“窗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协调人,还是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时的参与者。[6]因此,董秘可以说是财经新闻工作者重要的信息渠道。

然而,董秘除了是财经新闻报道的重要信息渠道外,其本身也是重要的新闻源。2010年,佛山照明董秘涉嫌内幕交易被调查、创业板多位董秘辞职多为减持套现、嘉诚高新上市被否或涉董秘资格等一系列的负面丑闻将上市公司“董秘”这个新兴、特殊的群体再次推到了台前;从年薪百万到零工资,从董事会秘书到董事长秘书,身为高管却往往沦为摆设,为股票套现纷纷辞职等,董秘在当前上市公司的状况也非常混乱,亟待规范化和职业化,而这自然离不开媒体的监督。

(四)独董:让人“读不懂”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20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 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该指导意见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在政策的制定者看来,独立董事既不代表出资人,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不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没有相关的利害关系。因此,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的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的重大决策失误。

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其实并不独立。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应是中国独董被问责之第一人。2001年9月27日,因为郑百文发行上市后编造虚假利润等原因,证监会宣布对郑百文独立董事、退休教师陆家豪处以10万元的罚款。证监会方面称陆家豪作为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上市申报材料、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以不在公司任职、不参加日常经营管理、不领取工资报酬或津贴等理由主张减免处罚。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仍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2004年7月,伊利股份三名独董因质疑管理层搞变相MBO被罢免;2008年11月,为使实际控制人湖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李安顺利当选独董,现代投资公司隐瞒了李安曾受湖南省行政记大过和党内警告处分的重要事实,用“在湖南省交通厅工作”的描述,以“工作”二字虚化了其曾担任的湖南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的重要职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深交所高度重视,该所两次向现代投资发出关注函。然而,现代投资竟置监管意见于不顾,强行闯关,将李安推上独董之位,这被称为“李安事件”。此外,明星独董、问题独董、最年轻的独董等纷纷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公众的质疑。

《新理财》杂志对深沪两地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进行了随机调查,结果发现,在这些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有差不多50%是专家、学者或社会名人,有不到30%是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另外不到30%是来自各企业的高管。其中一些专家、名人同时担任三至五家上市公司的独董。深交所对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07年会计年度履职情况的分析中,独立董事对需要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重大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表示“反对”的仅占表决议案总数的0.3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一份“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中显示,在上市公司中有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7]

这样的现状使得各种对独立董事的戏称不断出现,如人情董事、花瓶董事、荣誉董事、糊涂董事、傀儡董事等。其实,究其原因很简单,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独董制度使这些独董们不得不成为“花瓶”,毕竟“拿人手短,吃人嘴短”,这些独董每年从上市公司拿到的津贴少则几万元,多则上百万。由于独董的推荐由大股东提名,独董的薪酬由公司发放。“屁股决定脑袋”,谁会与钱过不去呢?独董履职之时,往往会考虑到公司的意见,所以往往就无法做到对中小股东负责。[8]

四、高管

高管就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经理层的主要成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等。作为企业界乃至整个社会精英的高管,他们自然逃不过媒体的视线。他们的巨额薪酬、社会活动、职务变动、人事任免、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都是媒体报道的热点。其实,“对财经媒体来说,做高管的文章就是做财经人物,做财经故事,当然,也可以采用新闻调查、财经观察等多种体裁。不管怎么说,有关高管的报道总是最吸引人的报道”[9]

如2010年“唐骏学历门事件”就是由唐骏的高管身份引发了媒体和社会的热议。根据唐骏2008年末出版的自传《我的成功可以复制》一书第56节最后一段称自己获得加州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办到第二家公司,我差不多已放弃了学业。但凭借语音识别方面的应用性研究成果,我最后还是拿到了加州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但盛大公司2004年在纳斯达克上市时公布的招股书中则称唐骏是西太平洋大学电子工程和日本名古屋大学电子学的双料博士。其后,“打假斗士”方舟子经过调查后发现,西太平洋大学不过是一个“野鸡大学”,唐骏的博士学位自然也是虚假的。这一调查引发了舆论的哗然。再如,2009年9月4日,谷歌中国总裁李开复的辞职也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许多媒体对他辞职的原因进行了报道,有媒体从谷歌中国在中国的发展困境进行分析,也有媒体从他的辞职分析李开复对谷歌中国和谷歌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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