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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基本问题界定

时间:2022-06-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基本问题界定一、国外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基本问题的界定(一)法马和詹森的观点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当两者存在矛盾时,公司治理问题便随之出现了。他们认为通常人们所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基本问题界定

一、国外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基本问题的界定

(一)法马和詹森的观点

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早期的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包括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的论述,均主要致力于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治理的焦点在于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

(二)科克伦和沃提克的观点

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问题。有关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1)谁从公司的决策(经理的行为)中获利;(2)谁应该从公司的决策(经理的行为)中获利。当两者存在矛盾时,公司治理问题便随之出现了。无疑,对公司治理的这一界定,比Fama和Jensen的界定要来得广一些和全面一些。

(三)布莱尔的观点

布莱尔(1995)则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探讨公司治理的含义。她认为,狭义地说,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则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企业不同的成员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四)斯雷佛和维什尼的观点

他们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例如,资本提供者如何使得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经理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来控制经理?等等。因而斯雷佛和维什尼的观点似乎是,公司治理的中心课题是要保证资本供给者(可能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国内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基本问题的说明

(一)费方域的观点

费方域(1996a)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关系合同,是一套制度安排,它给出公司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框架,对公司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办法、谁拥有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等定下规则,用于代表和服务于出资者(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主要内容是设计控制内部人控制的机制。

(二)林毅夫等

林毅夫等(1995)则指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安排。他们认为通常人们所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对公司而言,更重要的应该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因而他们是从内、外两个角度来界定公司治理的,同时内外两个角度的中心是所有者对经营管理与绩效的监督与控制。

(三)张维迎的观点

张维迎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这样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从而影响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关系。

综上所述,理论界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存在一种偏颇,即要么过分注重于所有者(一般情况下即为股东)的利益,如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1983)、林毅夫等(1997a)以及斯雷佛和维什尼(1997)的界定;要么把股东放在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同的位置上来探讨公司治理,如科克伦和沃提克(Gochran and Wartick,1988)、布莱尔(1995)以及费方域(1996a)、张维迎(1998a)等的观点。而笔者对公司治理赞同布莱尔的观点,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界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权力-利益平衡体系,权力与利益的平衡既基于公司内部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也基于各要素供给者的利益诉求,构成了源于企业内部利益主体治理框架,很难单纯去考虑谁的利益更为重要,同时公司存在于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存在着与外界环境之间多层次综合而复杂的联系,包括与其存在相关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经济技术环境、社会保障体系等等,相应受到来自外部环境的强制或非强制的约束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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