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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问题

时间:2022-06-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关于公司治理的内涵,国内外学者有多种解释。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组织结构说”基于公司内部权力机关构造和组织机构设计对公司治理的解释认为,公司治理是权力结构安排和公司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相互关系说”认为,公司治理是处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运行机制。

第二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

关于公司治理的内涵,国内外学者有多种解释。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是指“董事会据以监督经理行为的过程、结构和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是“对经理阶层的监督和就组织的行为和政策对所有与该组织有关联的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还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是指股东、经理人员、职员及贷款人、供应商、消费者等在公司有重大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安排,其核心是所有权结构及在此基础上的制衡结构。从以上不同学者的不同解释来看,公司治理大体有三层含义:一是董事会监督和控制经理阶层的行为;二是董事会为履行对股东承担的责任而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三是一种权利制衡体系。这三层含义无疑是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如果对公司治理进行一般性的定义,可以认为公司治理实质上是董事会对经理行为进行监控的权力。

将公司治理理解为一种对于经理行为的监督和控制的权力,是符合现代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的。从根本上讲,公司治理旨在克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公司出现的代理问题。按照委托—代理理论,现代公司制度是一种层级组织,各层级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尤其是其中的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为重要。在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股东与经理的利益会出现冲突,这就是公司经理会以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个人目标。所以需要一套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一问题。按照这一思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导致的股东与管理者的冲突是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企业权力核心——董事会将成为斗争的焦点。所以,狭义的公司治理被认为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与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Collin Mayer)在他的《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构》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钱颖一(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公司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实现一种结构来降低代理成本。费方域(1998)认为,公司治理概念应该是一个知识体系,可以用一系列互为补充的判断来加以说明:(1)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一种关系合同(指合同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机制,谁享有控制权以及可以解决出现的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治理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节约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2)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3)公司治理的起因在产权分离,因为有了产权分离,才有了股东与管理层的关系,也才有了权力的分配和冲突,进而才有了协调他们之间关系的公司治理。(4)公司治理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比如,对应于外源融资的两种不同方式(保持距离型融资和控制导向型融资)有目标性治理方式和干预性治理方式;按照投资者行使权力的情况有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

但随着对公司治理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人们认识到股东与管理者的冲突只是诸多利益相关者冲突中的一种,需要从更广阔的视野来考察公司治理,从而使得更加丰富的内容被纳入了公司治理的范畴,公司治理的定义也更加广泛,形成了所谓的“组织结构说”、“决策机制说”和“相互关系说”等等。

“组织结构说”基于公司内部权力机关构造和组织机构设计对公司治理的解释认为,公司治理是权力结构安排和公司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吴敬琏(1999)指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结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决策机制说”将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看做是一个决策机制。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1995)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认为,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地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职工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因此治理结构被看做是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下没有明确的设定,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即资产使用权如果没有在合约中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决定其将如何使用。

“相互关系说”认为,公司治理是处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运行机制。科克伦(Phlip L.Cochran)和沃特克(StevenL.Wartick)在1988年发表的《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为了进一步解释公司治理中包含的问题,他们引用了巴克霍尔兹(Buckhoiz)的论述,将公司治理分为四个要素,每个要素中的问题都是高级管理阶层和其他主要的相关利益集团的相互作用中有关“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而引起的。具体来说,就是管理阶层有优先控制权,董事过分屈从于管理阶层,职工在企业管理上没有发言权,政府管理过于宽容。每个要素关注的对象都是这些相关利益集团中的一个,如上,分别是股东、董事会、职员和政府。对于这些问题,解决的办法可以是加强股东的参与、重构董事会、扩大职工民主和严格政府管理。他们认为:“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问题,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一种方式。”斯雷佛(Andrel Sheifer,1997)和维什尼(Robert W.Vishny,1997)也在《公司治理评述》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资金的供给者确保自己可以获得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如,资金供给者如何使管理者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他们,他们如何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资金的供给者如何控制管理者等。”

由此可见,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建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制度安排。这是一种适应现代公司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选择的制度。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公司治理的含义有所拓宽。从广义的角度看,公司治理不仅仅涉及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激励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也涉及所有者之间的约束与激励制度安排;不仅仅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内部治理,也涉及与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问题。它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而且,随着对公司治理的进一步深入研究,还可能会对公司治理赋予新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加以严格的区分。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公司治理结构侧重于有效制约权力机关和组织机构的配置,即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关系。这仅仅是一种通过组织和制度发挥作用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组织架构。而公司治理的含义更广泛,它除了指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和组织架构,还包括各种治理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和外部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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