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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综合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从银行内部看,尚未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会最终增大金融体系的风险。国外银行业的实践表明,金融风险及金融危机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应归咎于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

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综合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从银行内部看,尚未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最大缺陷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定位不清。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与管理一身二任,既作为国家的代表治理银行,又直接负责对银行的经营管理,缺乏治理与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管理层滥用职权的行为难以得到控制和及时制止。当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外派监事制度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体制问题,监事会没有充分履行职能。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具有现代公司制度的外壳,但治理和管理的水平与市场经济国家现有水平相距甚远。股东贷款比例过高、小股东权益被忽视、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居主导地位、董事会对管理层起不到制约监督作用等公司治理缺陷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合作银行中不同程度存在着。目前,国内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几乎全部是股东单位按股权比例分配委派的,而且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难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这正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诸多风险问题的根源。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会最终增大金融体系的风险。国外银行业的实践表明,金融风险及金融危机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应归咎于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突出的案例如:涉及韩国第一银行与韩宝(Hanbo)钢铁公司的“贷款回扣丑闻";曼谷商业银行由于关系借款和对政客贷款而倒闭;菲律宾东方银行涉及业主关系贷款;日本信贷银行主席和6位经理被捕等。从历史上来看,美国银行也曾因为缺乏有效的治理而倒闭。1990~1991年间倒闭的286家美国银行中,90%的倒闭是由于董事的消极被动或玩忽职守所致。其中,倒闭的205家存贷款机构的董事都疏于谨慎从事。在2001年底~2002年间美国连续爆发了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案件,震惊了全球金融市场,安然、世界通信等著名公司因财务造假被查出而被迫申请破产,使得众多与其有融资关系的众多银行也自然受到牵连。而俄罗斯、巴西等国相继经历的金融危机,也都是由于公司治理机制薄弱,企业董事会以及控股股东缺乏诚信和问责机制,直接导致经营和投资行为失控,进而引发投资者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系信心的崩溃。各国对银行风险问题经验教训的总结进一步发现,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是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因此,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公司治理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各国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以及国际机构纷纷加入推动全球公司治理运动的行列。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6月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包括股东权利保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对待、利益相关者合法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公司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等。OECD原则总结了良好公司治理所必备的共同要素,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定期发布有关公司治理的专门研究报告,一些执行公司治理导向投资战略的机构投资者,如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CalPERS)、全美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TIAACREF)、LENS投资管理公司等,也纷纷拟订出有关公司治理原则,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通过长期摸索,创建了银行的公司治理规则,然而,公司治理结构的所有原则都来源于商业银行的实践。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从来就没有一个可为所有企业效仿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对不同国家、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确有一个相对较为有效的治理结构,往往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护良好的公司治理,其中包括: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建立职能明确的董事会委员会,以监控银行的具体运作;制定涵盖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的目标与责任、内部审计与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在内的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与预警体系和明晰的银行发展战略与规划等。

我国已加入WTO,正从一个相对封闭的、主要是国内性的金融体系逐步融入一个更加开放的、全球化的金融体系。在此过程中,中国既面临着重组金融体系的重大机遇,又面临着可能爆发金融危机的挑战。良好的公司治理正可以在改善银行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进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改进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

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首先要解决产权主体问题。所有权是一家金融机构的基石。好的银行可以存在于监管不力的环境下,但不能存在于所有权治理结构很差的环境下。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始于所有者,然后通过治理机构延伸到管理人员和雇员。即使所有者是国家,也应要求所有者“透明而负责”。而“国家所有”对银行管理人员来说,很难知道谁是“人民”,谁是“国家”,以及谁是“老板”。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单一引发了很多困难和问题,如资本金比例不足、不良资产比重过大,内控机制不健全、经营者效率低等。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可能需要实行一种分散的所有权结构(哈罗德·德姆塞茨,1988)。

国家作为所有者独资经营按等级制组织起来的国有商业银行,即使不存在所有权分散所产生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也只有在一定条件限制下,才能实现所有者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国有商业银行由国家独资经营,独家承担全部风险,对于“这类企业组织能否持续存在、发展,取决于如何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领取固定工资的工人其任务必须是易于监督的;(2)所有者兼总裁投入企业作为股本的资金,必须足以使企业保持有效规模运营;(3)所有者的经营兴趣及领导企业的能力与企业所在的环境相适应。如果企业经营不能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竞争的压力将迫使企业采取其他组织形式。如果企业应该有较大规模,特别是当企业的生存问题要求它必须迅速进行规模扩张时,就会要求它的股份资本达到为此所需要的一定规模,为此就要转而求助于分散的所有权结构……所以,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客观上要求所有权结构的分散。”(哈罗德·德姆塞茨,1988)

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目标就是要界定法人的财产权,打破原有体制下单一的产权结构,取而代之的是多元产权主体所形成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恢复国有商业银行经济人的本性,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设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设立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并行使最高决策权;设立监事会监督董事和经营管理层的行为等。实行股份制改革不仅可以保障出资者的地位和权益、有利于资本的保值增值,还可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分散经营风险,因此,股份制改造应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首要目标。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率先将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为其争取上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只是为选择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基础和可能,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与股权结构相适应、责权分明的组织体系。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①依法产生董事会。没有真正的所有者,就不可能选举出强有力的董事会;没有强有力的董事会,就不会有优秀的经理人员。其中董事会是关键环节。无论是国际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指引,还是各国监管当局的实践,都把董事会当做银行治理的核心。银行的任何重大失误,都要拿董事会是问。从现实出发,中国当前惟一的选择是首先明确银行“所有者”代表,并由其任命正式的董事会,制定清晰的商业化经营目标,并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拘一格地选择一流的管理者。这样的一个专门的所有者机构,有条件聘用专业的银行战略与财务分析人员,从而使其对国有银行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专业化。②调整董事会构成,推广独立董事制度。商业银行董事会应聘请一定数量(可达到30%左右)的独立董事。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真正独立,可考虑在股东大会下设“独立董事审查委员会"(非常设机构),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赋予持股5%以上的股东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或中小股东具有联名提名权。③建立董事会办事机构。为了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建议在董事会下设财务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应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④确保监事会真正到位。监事长和非职工监事必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不应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要保证1/3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职工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充当外部监事。

(三)完善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国家垄断,没有其他所有者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坚持及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在面对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双重任务时,代理人更容易受到后者的激励;而政府则倾向于要求银行多服从政策性任务。部分银行管理者则利用这种软约束,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由于银行经理的努力程度与其工作绩效是非相关,很容易对银行经理人员产生一套“官本位”的激励机制。由此,一些银行经理人员就很自然地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短视行为。“既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少吃草”永远不能从制度上解决管理者和其属下职工的积极性问题。较近研究发现,由于经理管理人员拥有股份期权,董事会酬金与公司绩效之间具有统计上和实证上的显著相关性(Brain G.Main,Alistair Bruce and Trevor Bruck,1996)。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一是要改革“官本位”的激励机制,把行长的工资奖金与经营业绩及银行的长期发展结合起来,即要把行长的薪酬与银行资产的效益和质量结合起来,而不是只重视资产规模和存款规模。二是要提高银行行长的收入水平,实行年薪制,使经营者的利益合法化、透明化。

在约束机制方面,首先要强调所有者约束,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权来监控董事和监事,充分发挥董事会在任免行长和决定行长年薪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监事会对行长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作用。其次,强化外部约束和市场约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的作用。同时,建立和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按市场供求及优胜劣汰的规则规范经理人市场,增强对职业经理人的约束。强化外部监控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

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最终需要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一直被视为行政机关,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其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部分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上市的商业行还依照《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很不规范,与国际银行业监管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①信息披露项目不全面。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管理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对外披露的信息仅限于存贷款等业务报表、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而将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视为商业秘密而没有予以披露。即使是上市的商业银行,也没有披露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状况等信息。②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部分商业银行存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对所披露的各种数据特别是一些“丑媳妇怕见公婆”的数据,除了正常的财务调整外,还常常要进行所谓的“技术调整”,其结果是数据不真实,误导了社会公众。③信息披露范围不广泛。部分商业银行未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披露有关信息,有的未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只在股东大会上披露信息,导致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得不到银行的有关信息,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④信息披露不及时。大部分商业银行只在每年年终向外界披露一次年报,而对于年中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如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资产风险损失、重大涉讼案件以及突发性事件等,均未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

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基本保障,是股东具有行使表决权能力的关键,这是一个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最终所有者的全体人民,离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链条实在太远了,信息披露则可以缩短这种距离。实践证明,准确、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客观上可以在全社会造就成千上万的编外监管者。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列入我国金融改革和开放的重要议程。要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充分透明度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突破:第一,正视信息披露的价值,增强信息披露的意识。信息披露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重要条件。第二,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管理等进行了制度的规范。《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四是年度重大事项等,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该《办法》体现了监管理念的变化,更为中国国内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同行的标准改革银行体制,增强透明度,提升信誉等级和在国际银行业界的形象,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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