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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汽车贸易保护协定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以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准则,监督和管理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世贸组织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部分。世贸组织协定是一项关于建立一个世界性经济与贸易组织的条约。世贸组织的决策制度指该组织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予以遵循的程序规则。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于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关贸总协定。这一组织的成立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关贸总协定运作47年后的一个飞跃。世界贸易组织以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准则,监督和管理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及职能(一)世贸组织的目标

世贸组织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部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前言指出了缔约方在处理其贸易与经济关系上“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的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同时号召缔约方“达成互利互惠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重申了上述目标,并增加了下列内容:①扩大服务贸易;②采取措施保护并维护环境;③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较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

(二)组织的管辖范围

世贸组织协定是一项关于建立一个世界性经济与贸易组织的条约。它的内容主要是规定组织与机构方面的事项以及某些程序规则,从而弥补关贸总协定的缺陷。协定本身并不直接涉及成员方在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各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体现在各项具体协定或协议之中。世贸组织协定只是一项伞式条约,所有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以及修改后的东京回合的协议都是其框架之下的附件。这些附件都是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附件可分为两类四项。

第一类为多边贸易协议(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其中包括附件1,2,3。附件1中又包括1A,1B和1C。

附件1A为多边货物贸易协议:①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②农产品协定;③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④纺织品服装协议;⑤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⑦关于实施1994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反倾销守则);⑧实施1994年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守则);⑨装运前检验协议;⑩原产地规则协议;⑪11进口许可程序协议;⑫12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反补贴守则);⑬13保障措施协议。附件1B为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属文件。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关于纠纷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第二类为复边贸易协定(Plural-lateral Trade Agreements),即附件4,内含四项协议:①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②政府采购协议;③国际奶制品协议;④国际牛肉协议。

对第一类多边贸易协定,即附件1至3,各国或具有单独关税地位的地区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必须采取一次性一揽子接受的办法,不得对任何协议或条款采取选择加入或保留。协定的第二条第2款明确规定:附件l至3的“各项协议及其法律文件均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约束所有成员方”,是对过去可以自愿选择加入1947总协定的有关附属协议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第二类复边贸易协定,协定仍允许选择加入。因此,这类协议只约束那些加入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对未加入的成员方不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但上述两类贸易协议都是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世贸组织协定与这些协议不可分割。

(三)世贸组织的职能

根据世贸组织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世贸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下列几项:①促进世贸组织协定及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运作及目标的实现,同时对各复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机制;②为其各成员方提供谈判场所;③负责管理实施《关于纠纷解决的规则与程序之谅解协议》,世贸组织将按该谅解的规则与程序主持并处理各成员方之间的各项纠纷;④负责管理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⑤负责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合作,以便进一步促进对全球统一的经济政策的制定。

二、世贸组织的决策制度

世贸组织的决策制度指该组织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予以遵循的程序规则。这些事项主要指对条文的解释、修改、豁免义务以及接收新成员等。世贸组织决策程序的规定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涉及与这些事项相关的各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意思一致原则

世贸组织协定第九条规定:“世贸组织应继续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遵循的以意思一致(Consensus)作出决策的做法(Practice)。”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世贸组织的各项决定均应以意思一致的方式作出,即当有关机构就提交的事项作出决定时,如果出席会议的成员方未正式提出反对所建议的决定,则视为该机构已以意思一致作出了决定。这是第一次将意思一致正式纳入协定:意思一致并不等于意见一致,或对一项决定各成员方都表示拥护、支持,不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但保持沉默、或弃权、或发言只属一般的评论等等,都将不构成正式的反对意见,也就不能阻止决定的通过,而应视决定已以意思一致获得通过。据统计,过去参加总协定理事会的代表通常也就有五六十个国家。现在世贸组织虽已有150个(截至2006年11月)国家或地区,但今后参加各种会议(可能部长级会议除外)的代表恐怕也不过一半左右;再加上一些国家在经济贸易上对某些经济大国的依附,或者对世贸组织各项协定的内容与规则、历史背景与有关案例缺乏了解,这些都会阻碍正式反对意见的提出,使某些大国仍对世贸组织进行实际上的操纵与控制。

根据世贸组织协定,下列事项,除另有特殊规定外,都明确要求以意思一致作出决定:①对世贸组织协定以及多边贸易协定(即WTO附件1)的修改。②豁免义务。WTO成员方如请求豁免其WTO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义务,应直接向部长级会议提出。属于豁免WTO协定附件1各协定及附属协定之义务的,成员方应首先向有关理事会提出申请。理事会应在收到申请的90天内考虑,届满90天后应向部长级会议报告。豁免义务属于例外情况,其决定权归属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在收到请求或报告后,应以意思一致通过批准该项豁免义务。③对纠纷谅解协定的修改。WTO协定第十条第8款规定,对附件1,即《关于纠纷解决程序规则的谅解协定》的修改,由成员方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建议,部长级会议应以意思一致通过修正案,经部长级会议批准后,修改对所有成员方生效。④纠纷解决机构(DSB)依据纠纷谅解协定做决定时,需以意思一致作出(见纠纷解决协定第二条第4款)。⑤对WTO附件4复边贸易协定的增加。目前,复边贸易协定只有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奶制品和牛肉等四项协定。今后如需增加新的协定应由该协定的缔约方向部长级会议提出申请,然后部长级会议以意思一致决定是否增加(WTO协定第十条第9款)。⑥国际奶制品和牛肉理事会协议的决定,这两个协议分别在第七条和第五条做了规定,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意思一致作出。

(二)简单多数规则

意思一致虽然是对总协定过去实践的一个肯定,但它毕竟过于理想化。为防止因意见不一、无法达成意思一致而导致WTO无法作出决定的情况,协定第九条还规定:“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意思一致时,则由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上,WTO的每一成员方有一票投票权……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对这一规定有一项重要的例外,即“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所谓“另有规定”是指WTO协定本身对某些事项另行规定了特殊的投票通过的制度,此时应以特殊规定为准。由于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协定都做了特殊规定,因此,WTO以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的规定不过是纸上谈兵,实际意义不大,其作用会远远低于例外规定。

(三)2/3通过规则

这是对简单多数通过的第一项例外。根据这一例外的规定,当WTO的决定不能以意思一致通过时,必须采用2/3多数通过,而不能采取简单多数通过的办法。根据WTO协定,下述事项需以2/3多数通过作出决定,但协定另有更严格投票通过规定的除外:①对WTO附件1中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修改建议;②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一至三部分及其附件(范围与定义、一般义务与纪律,具体承诺)修改建议;③将某些对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修改递交成员方接受的决定;④加入WTO;⑤财务规则和年度预算。

WTO以2/3多数通过的事项一般属于不涉及成员方的实体权利或义务、或属于一般程序性或事务性的事项。重大事项WTO协定规定了更严格的通过决策的规则。

(四)3/4通过规则

这是WTO对某些涉及成员方权利或义务或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规则。以3/4压倒多数通过的事项包括:①条文解释;②协定修改;③豁免义务。

(五)所有成员方接受规则(Acceptance by All Members)

WTO协定第九条规定了相当极端的通过修改WTO协定及其附件协定有关内容的规则,即要求WTO所有成员方接受后才可作出修改的决定。换言之,如存在任何一个成员方的反对,该修改决定就不得作出。这一规定还意味着在作出这类修改时,所有成员方都应明确表示同意。必须由每一WTO成员方同意接受才可作出修改的事项包括:①对WTO第九条关于决策制度(投票规则)的修改。②对1994年总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修改。即关于WTO成员方之间享受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和关税减让的规定。③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的修改,该条规定成员方对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给予立即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第四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应当指出的是,“意思一致”与“所有成员方都接受”在含义上存在实质的区别。前者只要在会上无正式反对意见,缺席、弃权或沉默都可视为意思一致。而后者则要求每一个成员方对上述的修改都必须表示接受,因此,依这种百分之百接受规则作出修改在可能性上是微乎其微的。这种规定的好处是可以确保WTO在决策机制、最惠国待遇以及关税减让这些重大原则的长期稳定,使WTO的根基不被动摇。

(六)反向一致规则(Inverted Consensus)

乌拉圭回合谈判对过去总协定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于如何通过总协定的纠纷处理决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的纠纷谅解协定第六条第1款规定:当申诉方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除在纠纷解决机构(DSB)的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否则应成立该小组。第十六条第4款规定:在DSB讨论、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如果纠纷当事方不提出上诉,或DSB未以一致决议不通过此报告,则报告应在DSB会上通过。同样,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在纠纷解决中的败诉方不履行专家小组或DSB的建议或裁决,同时又未与对方达成满意的赔偿协议,则胜诉方可向DSB申请授权,要求与败诉方“中止适用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实际上就是单边制裁)。此时,除非DSB一致拒绝该请求,否则应授权该成员方中止适用。在提出与WTO仲裁决定相符的中止适用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时,DSB的决策程序也采用与上述的同一模式。

反向一致规则是WTO的一项新的程序规则,好处是可以防止对WTO纠纷解决程序的阻挠或对WTO专家小组、DSB及仲裁的建议、裁决与决定的置之不理,使各成员方会真正重视、依赖WTO的机制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使WTO的纠纷解决机制独立运行,排除政治干预,进而能保证各成员方在WTO中的权利,强制成员方履行WTO的义务。

三、世贸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世贸组织协定对该组织内部的机构设置规则等都做了十分清楚的规定。

(一)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 Conference)职责范围以及议事

这是各成员方最重要的谈判场合,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但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只是一个由各成员方部长参加,定期举行会议,对国际贸易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会议制度。

根据协定,部长级会议具有下述具体职能:①部长级会议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可设立其他委员会;②任命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定,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③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作出解释;④豁免某成员方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义务,并应对超过1年的豁免按规定进行审议,决定对豁免的延长、修改和终止;⑤审议成员方提出的对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提出修改的动议;⑥决定将某一贸易协议补充到复边贸易协定或将其从该协定之中删除;⑦决定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的地区;⑧审议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⑨决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这些协定在经过生效后两年可继续开放接受的决定。

(二)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

总理事会是一种会议制度,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总理事会主要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履行部长理事会的职责。总理事会是除部长级会议之外,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世贸组织的日常领导与管理。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同时履行世贸组织协定所赋予的各项职能,包括:①制定规则、审批下述第“⑤”各委员会的程序规则;②适时召开会议以使世贸组织的纠纷解决机构按有关协议规定履行职责;③适时召开会议,以便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能按有关协议规定履行职责;④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总理事会指导三个分理事会的工作并为其安排有关工作,批准上述三个分理事会的程序规则;⑤为贸易发展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与管理委员会安排工作,听取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关于执行多边贸易协定中对最不发达国家优惠条款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采取适当行动;⑥了解复边贸易协定执行机构的活动情况;⑦同与世贸组织工作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⑧同与世贸组织工作有关的非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与合作;⑨批准世贸组织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批准有关成员方应缴纳之会费的财务规则;⑩对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进行解释。

(三)秘书处及总干事

世贸组织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职责、任职条件由总干事决定,目前其成员基本上是原总协定秘书处人员。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世贸组织之外机构的指示。而且作为国际职员,他们不得做可能会对其职务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事情。各成员方亦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的国际性质,不得影响他们履行职责。由于建立了世贸组织条约,秘书处正式取得了合法资格,其地位提高、职责拓宽、作用扩大,姿态会积极主动,起着不断促进国际贸易的作用。尤其是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方面,秘书处将负责定期审议各国的贸易政策,如写出被审议成员的贸易报告,要求有关成员“澄清其贸易政策和实践,”甚至指出成员方应予以纠正或改进的贸易实践,敦促其作出必要的改革。目前,秘书处有420多人,行政首脑为总干事长,其具体权力、义务、职责、任职条件及日期将由部长级会议决定。总干事长的主要工作是建立秘书处,确定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世贸组织的近期工作。

(四)理事会及下属委员会

世贸组织为使各项制度及协定得到圆满的执行,成员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得到迅速有效解决,在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之下又设立了一系列常设理事会、委员会。主要有:①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主要负责管理、监督1994关贸总协定及其附属的12个协议的执行(见附件lA)。在该理事会之下,又分设12个委员会,具体负责各专项协议的执行。②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主要负责管理、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执行。在该理事会下,目前已设立三个谈判小组、一个委员会和一个工作小组,分别为:基础电讯谈判小组、自然人移动谈判小组、海上运输服务谈判小组、金融服务委员会以及专业服务工作小组。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Council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主要负责管理、监督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

(五)纠纷解决、贸易政策机构

这两个机构直接隶属于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纠纷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下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处理成员方之间基于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纠纷。另外,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就此作出指导。

(六)四个隶属部长级会议的委员会

(1)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Environment),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矛盾,制定必要的规范,以促进贸易的持久发展。

(2)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对欠发达国家优惠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

(3)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Committee On Balance-of-Payments Restrictions),负责监督审查有关协定中涉及国际收支平衡条款以及依据这些条款而采取限制进口措施的执行情况。

(4)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Committee On Budget,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主要负责确定并收缴成员方应交的会费规模、提出世贸组织的年度财务报告及预算,负责世贸组织的财产及内部行政事务。

根据世贸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部长级会议尚可根据需要建立新的委员会,目前酝酿中的有“区域贸易协定”、“投资”、“竞争规则”、“劳动标准或贸易与劳工”等委员会。

四、世贸组织推动的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世贸组织成立后,到2010年初为止已举行过7届部长级会议。从第三届西雅图会议开始,世贸组织就计划发起乌拉圭回合之后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但无论是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启动还是此后的谈判,都充满了波折。

(一)“千年回合”启动的失败

世贸组织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会议计划发起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在会议召开之前,成员国就围绕会议计划通过的《部长宣言》应包括的内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直到会议召开之前,成员国也未就新一轮谈判应优先考虑的议题达成一致。围绕会议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达成协议的实施问题。发展中成员国认为不少协议没有很好的贯彻,发展中国家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比如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优惠、实施知识产权等贸易协议时可享受较长的过渡期等规定并没有很好的贯彻。因此,发展中国家认为,与其讨论新的议题和作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不如加强对现有协议实施情况的审议与监督。而发达国家也认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很好地履行协议,即使个别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困难,也只能单独提出,而不能给所有发展中国家延长过渡期。

第二,关于“既定议程”问题。“既定议程”是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达成的,关于下一轮谈判应包括的议题,即“进一步改革农业体制”和“服务贸易体制”这两大议题。关于两大议题具体谈什么以及怎么谈等问题引起了成员间的很大分歧。在农业方面,发展中国家认为其市场准入机会未能得到保证,反而有所减少;而发达国家则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问题上没有很好地履行协议,也采取了一些不透明的关税做法。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希望进一步开放包括金融、电信、保险等它们占优势的服务业市场,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对自然人流动及承包工程等问题进行谈判。

第三,关于新一轮谈判是否应加入新议题的问题。发达国家鼓吹加入新议题,如“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贸易与劳工标准”以及“电子商务”;而发展中国家对此很不感兴趣,因为就目前的经济和贸易情况来看,西方提出的议题对发展中国家未来的贸易发展将造成巨大的冲击。例如如果环境标准定得太严格,必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

西雅图会议召开后,135个参会国家在新一轮贸易谈判议程上仍未能达成一致。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凯恩斯集团坚持把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问题列入议程,但遭到欧盟与日本的强烈反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主张立即在世贸组织内设立工作小组,以探讨童工、劳工工作条件及工会的权利,但遭到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外,各国对其他一些重大议题也存有分歧。由于分歧难以弥合,因此世贸组织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以失败告终,“千年回合”未能如期启动。

前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夏皮罗认为,西雅图会议失败表明各国在国际贸易是否需要进一步自由化的问题上缺少真正的共识。欧盟贸易专员兰米也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确实需要改革。因此,西雅图会议未能启动“千年回合”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它表明了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新一轮谈判的目标严重背离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利益,因而造成整个进程动力不足。

(二)“多哈回合”的启动

在西雅图会议失败两年后,2001年11月,147个WTO成员国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又称“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DDA),或简称“多哈回合”。这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第一次就启动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议。

多哈会议讨论的焦点集中于六个领域: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世贸组织协议的实施、贸易与环境、世贸组织规则、“新加坡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由于在这六个领域的谈判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会议达成的“部长级宣言”确定,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将在21个领域内进行,具体包括:与规则实施相关的问题;农业;服务业;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贸易便利;小国经济;贸易、债务与融资;贸易与技术转移;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特殊与差别待遇;工作行动计划的组织与管理。

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程设计的范围以及参与谈判的成员国数目超过以往任何一次谈判,不仅涉及原有规则的实施和修改,而且涉及一系列新规定的制定。按照“部长级宣言”,上述议题的绝大部分谈判都应在2005年1月1日前结束。但是WTO成员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贸易政策差异、贸易规模和构成的差异、参与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都会影响他们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立场。在众多的谈判领域中,既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又有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种分歧很多,达成协议的难度也大大增加。例如在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冲突最严重的领域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以美国、澳大利亚等农产品出口国为一方,主张全面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以欧盟、日本为另一方,强调农业部门的特殊性,不能把农产品贸易与工业品贸易等同起来。在农产品问题的谈判上,美欧是冲突双方的主角。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发达国家应该单方面降低来自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差别待遇。因此,如何协调谈判各方立场至关重要。

由于多边贸易谈判的方式是一揽子式的,如果主要大国之间在一些主要问题上难以达成妥协,整个谈判将无法取得最终成果。要在预定的三年内完成所有谈判,前景不容乐观。

(三)“多哈回合”的谈判进程

多哈回合谈判的宗旨是促进世贸组织成员削减贸易壁垒,通过更公平的贸易环境来促进全球,特别是较贫穷国家的经济发展。谈判包括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争端解决、知识产权、贸易与发展以及贸易与环境等8个主要议题。谈判的关键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主要包括削减农业补贴、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及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三个部分。

多哈回合启动以来,谈判进程一波三折。在谈判过程中,因为涉及各方利益的进退取舍,谈判始终十分艰难。

1.坎昆会议的失败

2003年9月10日至14日,世贸组织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在墨西哥南部的滨海小城坎昆举行。146个成员国参会,并对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进行了中期评估,发表了《部长会议声明》。会议原本计划就主要谈判范畴确立谈判形式框架和展开新议题谈判,借此开展第二阶段的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但由于各方固守立场,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业补贴、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以及是否启动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透明度以及贸易便利等四个新议题(合称“新加坡议题”)等问题上存在分歧难以缩小,会议再次未能取得预期结果,这次挫折使得2005年前如期结束谈判成为泡影,也是世贸组织成立8年来无果而终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

2.《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的签署

2004年7月,WTO总理事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为了打破僵局,各方在分歧严重的情况下将许多棘手的问题暂时搁置起来。在这次总理事会上,世贸组织成员达成《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订明主要谈判范畴(特别是农业贸易和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的框架和展开贸易便利化谈判,令谈判取得突破。尤其在农业问题上取得进展,最终确定取消农业出口补贴、总体削减国内支持和分层削减农产品关税,发达国家的国内支持削减20%。由于在七月达成,因此《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也被称为“七月套案”。总理事会也决定将多哈谈判的结束期限不设限期的延长。全体理事会亦同意把多哈发展议程谈判原本的2005年1月1日限期不设期限延长。在此后于瑞士达沃斯举行的小型部长级会议上,确定在2006年年底结束谈判。

3.香港会议上取得进展

2005年12月13~18日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的重点是推进世贸多哈回合谈判,使之能够在2006年年底最后期限前结束。会议通过了《香港宣言》。根据《香港宣言》,WTO各成员将于2013年全面取消不同形式的农业补贴,2008年开始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免配额的待遇,2006年取消棉花补贴,2006年年底将按照此次明确的路线图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其中,确定全面取消农业补贴和棉花补贴的日期被认为是较大的进展。由于WTO对香港会议的期望值降低,放弃了在会议上达成“全面谈判模式”的目标,因此香港会议“免于失败”。

4.多哈回合的中止

香港会议之后,多哈回合谈判进入关键时期,WTO成员进行了各种级别的活动,展开了紧锣密鼓的磋商。但从实际情况看,谈判进展依然缓慢,各自的立场仍存在巨大分歧,预计达到的谈判进度目标一再落空,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危机。面对各方不妥协的态度,2006年7月27日,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提出全面无限期中止多哈回合谈判的建议,并获得WTO总理事会的正式批准。

多哈回合中止的最直接原因是农产品领域的分歧,尤其是美欧之间关于削减国内补贴和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问题上的严重分歧直接导致了本轮谈判的中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谈判议题的设定、谈判目标和谈判具体主张等问题上的分歧也是谈判的主要矛盾,也是导致谈判中止的主要原因。

多哈回合中止将会带来如下几方面影响:①WTO成员获得贸易自由化预期收益的时间将显著推迟,在极端的情况下(谈判破裂),甚至丧失获得这一收益的任何机会;②多哈谈判的中止使多边贸易体系处于严重削弱的危机之中;③区域贸易协定加速蔓延;④多边贸易摩擦加剧;⑤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加大。由于会产生上述消极影响,且考虑到谈判成功后将可能给绝大多数WTO成员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WTO宣布中止多哈谈判后,各方面仍在进行积极的挽救。

5.多哈回合的重启

经过多方努力,2007年1月27日,24个世贸组织成员的部长级官员在达沃斯会晤,并承诺尽快全面重启上年7月份中止的多哈回合谈判,此后在日内瓦召开的由WTO全体成员大使参加的会议,与会大使一致同意全面恢复多哈回合各个议题的谈判。然而,从多哈回合谈判主要分歧方美国、欧盟、印度等的最近表态来看,各方在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上的严重分歧依然没有解决。尽管各方在达沃斯会议后称对谈判感到乐观,但取得突破的前景实际上仍不明朗。到2009年底,多哈回合已进行了为期8年的谈判,但结束谈判的最后期限仍一次次被延迟。

总的来说,多哈谈判屡遭波折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难以调和。由于谈判各方都在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彼此都没有找到缓解矛盾的余地。具体地讲,发达国家不肯按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大幅度降低农产品补贴,而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的竞争优势,不肯轻易向发达国家开放非农产品市场,关键的妥协方案没有达成,从而造成谈判破裂。

多哈回合虽屡陷困境,但经过多年艰苦谈判,在农业谈判、知识产权谈判、反倾销规则的改革等议题上仍然取得一些成果。

本章小结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贸易条约与协定依据的法律条款有两种: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内容不同来划分,有贸易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和商品综合方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个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贸易条约,同时也是缔约方之间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场所。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互惠贸易原则、关税保护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豁免和紧急行动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原则、磋商调解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在总协定主持下,各方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促进了战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缓和了总协定内外各方的矛盾,建立了一套指导缔约方国际贸易行为的贸易准则。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它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关贸总协定运作47年后的一个飞跃。世界贸易组织并列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制定并监督执行的各项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及规定将是指导世界各国从事其国际经济贸易的规范,是各国制定国内经济贸易政策,从事国内立法的重要参照原则。世贸组织成立后推动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谈判由于各成员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屡遭波折,但也取得一些成果。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它与国民待遇条款有何不同?

2.什么是贸易协定?

3.什么是国际商品协定?什么是缓冲存货规定?

4.商品综合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5.简述总协定的定义及其作用。

6.简述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7.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具有什么特点?

8.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具有哪些特点?

9.什么是世界贸易组织?它有哪些特点?

10.多哈回合谈判的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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