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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协定》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及CDM的实施问题上,《马拉喀什协定》对CDM的具体操作细则进行了解释,为CDM的实施铺平了道路,是CDM问题谈判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48]《马拉喀什协定》第17/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内容包括决定、附件、附录等。此外,《马拉喀什协定》将CDM的实施推进到了实质性的步骤,它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发达国家的资金与技术援助。

五、《马拉喀什协定》

2001年10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了第七次缔约方会议,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落实《波恩协议》的技术性谈判。会议以一揽子的方式通过了一系列决定,统称为《马拉喀什协定》[47](Marrakesh Accords)。为争取俄罗斯、日本等国批准议定书,发展中国家欧盟在碳汇和履约问题上作出了让步。在波恩会议上形成的关于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问题的草案,未经修改即予通过,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波恩协议》的完整性。

在涉及CDM的实施问题上,《马拉喀什协定》对CDM的具体操作细则进行了解释,为CDM的实施铺平了道路,是CDM问题谈判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48]《马拉喀什协定》第17/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内容包括决定、附件、附录等。第17/CP.7号决定于2001年11月10日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形成决定草案提请至缔约方会议审查。[49]它详细说明了实施CDM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技术程序,并表明了大会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态度。其主要宗旨在于:申明东道国有权确认某一CDM项目是否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督促附件一缔约方不得使用核设施产生的减排额度来履行议定书的义务;促进CDM项目在地域上的公平分布;强调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用于CDM项目的公共资金不应造成官方发展援助的转移,应区分于并不得计为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资金义务;在技术转让上,要求实现技术转让之外的环境安全和无害的技术;为项目参与方和指定的经营实体、特别是为确立可靠、透明和稳定的基准线提出指导意见,以评估CDM项目是否符合议定书第12条第5款c项的额外性标准。其具体内容包括:提出CDM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实施CDM项目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清晰的原则性解释,如组建管理机构、植树造林项目与CDM的关系、简化小规模CDM项目的实施程序等;详细说明了CDM相关管理机构各自的职能以及选择标准;明确定义了CDM的相关重要概念;针对CDM实际操作中的程序和基本要求进行解释等。

协定附件中主要涉及CDM的具体实施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定义[50](减排单位、经核证的减排量、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利害关系方的定义)、明确作为议定书缔约方的会议缔约方的职责和作用[51]、执行理事会[52]、认证和指定经营实体[53]、指定经营实体[54]、参与要求[55]、审定和登记[56]、监测[57]、核查和核证[58]以及核证的减排量的发放[59]。在附录A中,主要是对经营实体认证标准进行详细解释,包括经营实体的对象范围和申请资格要求。附录B规定了CDM项目设计书的所需资料要求。附录C制定了CDM方式和程序的基准线指南和监测方法的职权范围。附录D详细规定了CDM的登记册要求,主要记载与已核证的减排量的发放、持有和转让或获取有关的共同数据,以确保各国登记册、CDM登记册和独立的交易日志之间准确、透明和有效的数据交换。

《马拉喀什协议》为《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的最终完成盖上了印记,恢复了人们对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信心,它为促成议定书的早日生效进一步扫除了障碍。此外,《马拉喀什协定》将CDM的实施推进到了实质性的步骤,它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发达国家的资金与技术援助。会议详细谈论并制定了京都机制的基本运行规则,“特别是对CDM的运行方式和程序的确定,为CDM从理论到实践铺开了道路”。[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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