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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贸易保护政策到期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保护贸易理论长期以来,主流经济学大多支持贸易的自由化,主张各国应该放任贸易的发展,以求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促进分工的深化,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升国民福利。现实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离不开形形色色的保护贸易理论,后者是各国实施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这里我们简单介绍几种影响较大的保护贸易理论。保护幼稚产业既可以采用贸易限制手段,也可以采取产业扶植手段。

第三节 保护贸易理论

长期以来,主流经济学大多支持贸易的自由化,主张各国应该放任贸易的发展,以求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促进分工的深化,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升国民福利。然而回顾现实世界,我们不难发现,自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国际贸易开始迅速发展以来,各主权国家所制定和执行的对外贸易政策总是或强或弱地带有一定的保护主义色彩,绝少有国家或地区完全开放自己的对外贸易(香港也许是为数不多的例外之一)。高额的关税,花样翻新的非关税措施曾经使贸易的发展举步维艰,即使是20世纪中叶以来自由贸易思想日益深入人心的同时,保护贸易仍十分盛行,以旨在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例,其每一个回合的贸易谈判均是各国锱铢必较的结果,其背后反映了各国政府贸易政策取向中的保护主义成分。

现实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离不开形形色色的保护贸易理论,后者是各国实施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依据。这里我们简单介绍几种影响较大的保护贸易理论。

一、幼稚产业保护论

幼稚产业保护论最早由美国政治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其1791年《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提出,该报告后来成为19世纪美国保护性贸易政策的指导性文件。但幼稚产业保护论引起广泛关注还得益于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论述,他在1841年出版的名著《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系统阐述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使该理论成为19世纪以来欠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政策最有力的理论依据,并成为一种得到普遍认可的准则。时至今日,当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本国市场之初,仍被允许选择一部分产业作为幼稚产业实施过渡性安排,分阶段开放。

幼稚产业保护论认为,落后国家刚刚开始起步的工业就如同幼稚的儿童一样,缺乏自立能力,若得不到政府的保护,将会在国外成熟工业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夭折,本国的工业化难以实现,与先进国家间的距离也会越拉越大。政府应通过设置适度关税来限制同类产品的进入,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多数支持幼稚产业保护的学者还同时强调,一旦被保护的产业具有了充分的竞争力,应该撤除保护,回归自由贸易秩序。

作为幼稚产业保护论的奠基人,李斯特首先对古典经济理论的自由放任思想提出质疑,认为从国家利益考虑,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可以加速一国的经济成长。李斯特认为,对一国来说,最重要的还不是现在获得多少财富,而是培育未来能够创造财富的生产力, “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道要重要多少倍” ,政府应从培育本国生产力的目标出发,对本国尚处幼稚阶段的产业予以保护。李斯特还强调了应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贸易政策的观点,他把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进而提出应结合本国经济所处阶段制定有别于他国的贸易政策。对于工业化起步阶段(李斯特称之为农工业阶段)的国家而言,最合理的选择是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幼稚产业保护论的核心问题是幼稚产业的判定标准。包括李斯特在内,幼稚产业保护论者本身也不赞成对本国产业实施全面保护,而是认为应进行有限范围和有限时间的保护,这就涉及幼稚产业的界定问题。对幼稚产业的判定标准有多种说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三种:

1.穆勒标准。穆勒( Mill )认为,某一产业起步较晚,投入不足,规模不大,其平均成本高于世界市场价格,缺乏竞争力,如果政府的保护能够使该产业发展壮大,实现规模效益,以致最终获得充分的竞争力,则该产业即为一国可选择的幼稚产业。不难看出,穆勒标准强调了幼稚产业应具备的两个重要特征:①幼稚性,即缺乏现实的竞争力;②成长性,即具有潜在的优势。这一优势可以通过政府的保护逐步表现出来。

2.巴斯塔布尔标准。爱尔兰学者巴斯塔布尔( Bastable )在穆勒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保护幼稚产业是一种经济行为,必须考虑保护成本与保护收益,即只有被保护产业未来收益的贴现值大于保护该产业的整个社会成本,保护才有意义,这样的产业也才有资格成为幼稚产业。若某一被保护产业虽也能通过保护获得一定的竞争力,但保护收益不能补偿保护成本,该产业也不能成为幼稚产业。巴斯塔布尔强调了保护幼稚产业应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3.肯普标准。肯普( Kemp )在穆勒标准和巴斯塔布尔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如果某种被保护的产业存在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即该产业的发展会在本产业之外产生巨大的利益,尽管该产业自身的潜在收益无法补偿保护该产业的社会成本,但由于从整体上看有利于全社会,则该产业也可以作为幼稚产业加以保护。肯普强调了幼稚产业判定过程中的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幼稚产业保护论在理论上的正确性已得到普遍认可,但对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具体实施该政策的过程中存在两个难以逾越的困难:①保护对象的选择。理论上可以认为,幼稚产业应该是缺乏现实的竞争力但具有潜在的成长性(穆勒标准)、保护该产业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巴斯塔布尔标准)或者虽然难以取得经济效益,但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原则(肯普标准),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在众多的产业中找出符合条件的产业却并不容易。上述关于幼稚产业的属性中,除穆勒标准中的幼稚性特征是客观的,其余均建立在对未来情况的分析判断基础上,难免会出现意见的分歧。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最终选定的“幼稚产业”多为一种政治抉择。②保护手段的选择。保护幼稚产业既可以采用贸易限制手段,也可以采取产业扶植手段。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保护幼稚产业意在扶植国内生产,贸易限制措施虽也能达到目的,但该手段扭曲了国内价格,抑制了消费,并不可取,应以产业扶植提升幼稚产业的竞争力。然而,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压力迫使其更经常采用贸易限制手段。这两点困难的存在,使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保护政策常常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二、保护就业

保护就业论是一种古老的保护贸易理论。人们几乎是下意识地认为,外国产品的大量涌入,必然使国内同行业出现较大的就业压力,因此,为保护国内的就业,维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必须要对进口商品设置各种限制,使其对国内就业的冲击降到最低。

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从投资和贸易乘数分析入手,从宏观层面解释了保护贸易政策对提高本国就业水平的作用。凯恩斯主义认为,一国就业水平低源于该国有效需求不足,由于出口与投资一样有乘数效应,因此,一国可以通过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扩大顺差,增加国内需求,扩张生产,刺激经济增长,推动就业水平的提高。与幼稚产业保护论将保护性措施看成是临时措施的观点不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将保护贸易政策视为一种常态,当做是一国提升本国竞争力、争夺世界市场、扩大就业的手段。

20世纪70年代以来,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力趋于下降,但在发达国家仍有很多政治组织(如工会)将保护贸易政策视为维持就业的一种必然选择。事实上,以保护贸易政策来提高一国就业水平,其效果是很值得怀疑的:①贸易政策具有明显的相互影响的特征,一国试图以“奖出限入”的保护性措施扩大有效需求进而促进就业,如果招致他的贸易伙伴国采取对等的或报复性的措施,会抑制本国的出口进而抑制有效需求与就业,其期待的目标难以实现。②限制进口或许会对与进口品直接竞争的产业产生有利影响,增加就业,但也必然对其他一些产业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对钢铁进口设限,在增加钢铁工业就业的同时可能会使汽车业因增加成本而减少就业。一国应该追求的是总就业水平的提高而不是某一个行业就业水平的提高,总就业水平更依赖于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不在于哪些行业受到了特别的保护。

三、国际收支平衡论

保护贸易政策另一个看起来合情合理的说法是可以改善一国的国际收支。由于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会使一国对外支付能力下降,降低该国的国际储备水平,破坏该国货币的稳定性,因此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成为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保护性贸易政策的主旨在于限制进口,而进口的减少会缓解外汇支付的压力,这有助于该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恢复。因此,当一国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时,推行保护性贸易政策会成为一些国家改善国际收支的手段。

理论上看上述观点当然没有问题,然而国际收支是由进口、出口和资本与金融项目共同决定的。抛开资本与金融项目不谈,单就贸易收支而言也是有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仅仅考虑进口并得出保护贸易政策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如果由于推行保护贸易政策导致国内价格上涨从而降低了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或者由于本国推行保护贸易政策招致其他国家采取报复措施使本国出口受阻,则保护贸易政策就不会必然带来国际收支的改善。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在本国国际收支短期内严重恶化,需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遏止时,贸易保护手段才成为一种可选的措施。从长期看,一国改善其国际收支应更多地依赖提升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扩大出口、改善投资环境以吸引外部资本等途径,被动地限制进口并不可取。

四、公平贸易论

公平贸易论认为,当贸易中来自其他国家的厂商或政府采取了有悖公平竞争原则的措施时,本国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某种限制贸易的措施,以求消除因不公平贸易所造成的影响,并进而推动贸易秩序回复到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轨道上。与其他保护贸易理论不同的是,公平贸易论宣称支持国际贸易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自由地进行,其保护性措施只是因自身受到不公平贸易的损害不得已而为之的补偿性或报复性手段,只要国际贸易是公平的,保护性措施就不应该出现。

违背公平贸易原则的行为很多:出口补贴与低价倾销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监狱产品或童工产品出口是另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因为这类产品劳工成本低廉,致使国外竞争企业无法与之抗衡;一国政府对外国知识产权不加保护或保护不力同样会造成贸易的不公平,相对于国外的竞争者而言,本国肆意盗用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会因节约成本而不合理地获得竞争力;一国政府通过人为控制外汇汇率而实行外汇倾销也可能被认为违反公平贸易原则,在这里,企业的竞争力来自于本国货币的对外贬值,而贬值又是由政府的操纵行为所致;近年来,不公平贸易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许多发达国家将他国企业违反“环境标准”和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视为新的不公平竞争。违反环境标准是指企业未能履行通常的或法律所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通过降低环境保护投资而降低成本,获得竞争力,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违反劳工标准是指企业未能给予其所雇用的劳工基本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以降低劳工福利来换取自身的竞争优势。

公平贸易原则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准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中都有公平贸易原则,如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然而,随着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案》中的“301条款”的出台,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公平贸易论越来越经常地成为他们推行保护贸易政策的借口。1974年贸易改革法案是美国战后贸易发展中的一次转折,开始了美国乃至整个世界近20年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其中的“301条款”更是结束了美国战后一直坚持的自由贸易至上的原则,将美国贸易政策的取向调整到公平贸易上。 “301条款”实际是一项授权条款,即授权美国政府运用限制进口等贸易保护措施来反击其他国家对美贸易中的所谓“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贸易行为,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在此之后,美国频繁使用“301条款” (包括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特殊301条款”和1988年出台的、在程序和力度上都更为有效的“超级301条款” ),动辄对他国提起指控,并以贸易制裁与报复相威胁,迫使对方国家做出让步,以实现其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从理论上看,公平贸易论的正确性显而易见,然而在实践中却是问题频仍,争端不断。①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经常以他国违反公平贸易原则为由,滥用保护性措施,其中美国就经常以“301条款”为依据,将其认为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国家列入黑名单,利用其强大的贸易影响力,以实施贸易制裁或威胁实施贸易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做出让步,达到其保护性目的。同样体现公平贸易原则的反倾销规则也有被滥用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经常以反倾销的方式来打击国外产品,保护其国内缺乏竞争力的产业,使本来旨在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措施反而造成了新的甚至是更大的不公平。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诸如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标准以及劳工标准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认识,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像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严格限制补贴,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标准、劳工标准,则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与发达国家相竞争,因此,在上述领域,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围绕这一问题的争执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领域矛盾的焦点。

五、战略性贸易政策论

传统贸易理论以无规模经济和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为前提,一般会推导出自由贸易政策的最优性结论,至于国家干预,因其会导致资源配置扭曲,降低国民福利,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有实施的必要。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学家以更切实际的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市场为分析基础,提出了与传统理论不同的结论,肯定了国家干预的积极意义,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国家通过生产扶持、出口补贴、贸易限制等手段,推动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改善经济绩效,获取战略性利益。与贸易自由化不同,战略性贸易政策以国家利益作为决策的基础,认为传统上被视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出口鼓励与进口限制实际上有利于本国福利的增加,而其改善本国福利主要从两方面实现:①实现利润转移,即在存在垄断及垄断利润的情况下,适当的保护性措施可以促使垄断利润更多地流向本国。②获得外部经济,即对于具有明显外部经济性的产业进行保护与扶持,避免因外部经济性致使该产业在完全自由竞争条件下难以壮大。

以实现利润转移为目的的政策主张主要有以下三种:

1.补贴促进出口。布朗德( J. A. Brander )和斯潘塞(B. J. Spencer )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特别是寡头垄断市场条件下,产品的价格一般均高于边际成本,即存在垄断利润。政府为本国企业提供出口补贴,可以使本国企业获得规模效益,降低边际成本,从而在与外国竞争对手的较量中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垄断利润。只要新增利润能够抵消出口补贴成本,就可以实现本国福利增加的既定目标。

2.进口保护促进出口。克鲁格曼( P. R. Krugman )认为,在寡头垄断市场和规模收益递增条件下,政府通过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限制国外商品进入,可以为本国产业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使之迅速扩大规模,降低成本,并以低成本优势扩大其国际市场份额,提高本国的净福利。

3.关税抽取垄断租金。当某一产业被少数垄断寡头控制后,垄断利润是普遍存在的,进口国可以利用关税措施将一部分垄断利润转化为本国的关税收入。很显然,进口国进口商品需求弹性越大,以关税来抽取垄断利润的效果越好。由于寡头垄断市场上进口国需求曲线斜率总是小于出口企业边际收益曲线斜率,加之进口国存在潜在的企业进入威胁,故关税导致的价格上涨幅度总是小于关税本身,因此,消费者因价格上涨蒙受的损失通常小于该国关税收益,达到了增加本国净福利的目的。

除上述以利润转移为目标实施贸易保护外,克鲁格曼还认为,对外部性明显的产业提供战略支持,不仅有转移利润的功效,更可获得该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外部经济效应。事实上,外部经济性强的产业或某一产业外部效果明显的创新活动(如R&D ),完全依赖自我投资、自我发展,常常会因为企业本身获得的收益不足以补偿超额成本而导致失败。为获得有益于全社会的外部效应,政府责无旁贷,应该承担起鼓励、培育与支持的责任

战略性贸易政策以更符合现实的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市场为分析基础,探讨了国家适度干预对一国产业和贸易发展的积极影响,分析了寡头垄断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选择的基本取向,对一国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贸易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其对传统的自由贸易政策的修正,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以启示。此外,日本等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也提高了该政策的受关注程度。然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缺陷也十分明显:①战略性贸易政策以本国利益为最高目标,政策导向常常以牺牲全世界的经济利益为代价,其对自由放任的背离也与市场经济传统相悖。②战略性贸易政策保护的是那些技术含量高、外部效应明显、动态规模效益突出的产业,然而如何准确选择这些战略性产业是政策实施者必须面对的问题,甄别不准、保护措施不当,都会使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③当多数国家都实行以保护为特征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时,政策效果会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抵消,毕竟这是一种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以牺牲别国利益为前提,招致报复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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