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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工业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至今已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基本形成了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所谓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对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作为法律所确认的智力成果的所有人的权利,具有以下的法律属性:

(1)专有性

工业产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这个特定的客体就是智力活动的成果以及商业标记。智力成果及商业标记是无形的,其本身不是一种物体,但是它们可以固定化,与有形物质相结合,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标记是一种无形财产。工业产权就是承认创造者或使用者对其智力成果或者工商业标记拥有类似于对有形财产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

(2)地域性

工业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尽管随着工业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套国际工业产权的保护制度,一国确认的工业产权在一定情况下其他国家可能予以承认,但是,这并不否认工业产权的地域性,因为,国际化的必要途径最终有赖于各主权国家相互之间的立法认可。

案 例

案情介绍:

1993年4月6日,海信公司在中国注册了“海信”、“Hisense”商标,并开始正式作为商标使用。1999年1月5日,“海信”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1999年1月11日,博世-西门子(博西公司)却在德国申请“Hisense”商标注册,在获得注册后,博西公司又于当年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欧共体商标注册。后来博西公司在德国科隆起诉海信公司,指控海信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案情分析:

商标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具有地域性,海信公司在中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那么只在中国受到保护,因此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Hisense”商标并不侵犯海信公司的商标权。相反,西门子公司注册“Hisense”商标后反过来可以禁止海信公司在德国注册并使用“Hisense”商标。后来在中德两国政府的斡旋下,西门子公司以50万欧元的价格将“Hisense”商标卖还给了海信公司。

(3)时间性

工业产权有一定的期限,它不能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工业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工业产权权利自行消失,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的客体了,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工业产权在保护器线上的有限性,决定了工业产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对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既要激励和保护劳动者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又要促进智力成果广为传播,推动科技文化经济的发展。

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从国内立法来看,各国通常都制定了自己的工业产权法。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面建设工业产权制度,中国工业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和商标法。198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1983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1985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分别在1992年、2000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商标法》也在1992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相应地,《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也作了修改。为了打击假冒商标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也有相应的对工业产权方面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惩治的规定。这都标志着中国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它对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中国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贸易交往的国际化,各国开始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途径来保护本国工业产权在国外的权利和利益。至今已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基本形成了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巴黎公约》的签订,在一定意义上,奠定了现代工业产权制度的基础。

《巴黎公约》的规定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公约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3.独立性原则。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他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于1970年在华盛顿缔结,英文简称PCT,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小资料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都给予缔约方对方。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为受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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