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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法概述及国际保护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及国际保护案例导读2012年2月19日,清明公司以每条88元价格购买某服装厂生产的“天空”牌男西裤3 000条,并将其中2500条出口至美国。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及国际保护

案例导读

2012年2月19日,清明公司以每条88元价格购买某服装厂生产的“天空”牌男西裤3 000条,并将其中2500条出口至美国。美国的进口商将这批裤子的商标更换为“鳄鱼”后在美国某大型购物中以每条378美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问题:在这起案件中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工商业活动中的发明创造和识别性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工业产权具有四种法律特征。

(一)国家授权性

工业产权的国家授权性是指工业产权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通过国家授权,才能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专有性

工业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法律规定作为工业产权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属于权利人所有,从而使得权利人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第三人不得使用具有该种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技术或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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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间性

工业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法律对权利人所获得的专利权或商标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即在法定期限内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期限届满,则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财富,权利人不再具有独占权。

(四)地域性

工业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在一国授予的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只能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工业产权法是指调整国家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迄今为止,我国已相继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组织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加入。

资料卡

WIPO始终致力于鼓励创新和通过制定兼顾各方利益的知识产权政策来发挥创新的杠杆作用这一目标,其主要任务包括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程序;为工业产权国际申请提供服务;交流知识产权信息;向发展中国家及其他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为解决私人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便利;利用信息技术和因特网作为存储、查询和使用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信息的工具。

(二)世界贸易组织

1993年底,持续了8年的关贸总协定(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除就各项谈判议题达成协议外,还决定结束关贸总协定的临时适用状态,成立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在摩纳哥的马拉喀什签署。1994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执行会议在日内瓦决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由其主要机构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执行。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

四、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规范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缔结,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巴黎公约》是开放性的多边国际公约,对所有参加国的效力都是无限期的。我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巴黎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公约现行文本共有30条,就其内容可分为三大类,即实质性法律条款、行政性条款和最终条款。在实质性条款中,主要包括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宽限期、取得专利权装置过境问题及临时保护等问题。该公约的主要原则有四条。

1.国民待遇原则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在工业产权的保护方面,每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的成员国国民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他们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也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成员国不得规定要求保护的国民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有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作为受保护的条件。

2.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的第一次工业产权申请,该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又在一定的期间(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和商标向另一个成员国申请时,其第二次的申请日应视同第一次申请日。优先权对于希望在巴黎同盟几个国家获得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实际利益。申请人不必在国内、国外同时提出申请,也不必担心有人在其注册的国家抢先申请,可以利用优先权期间的时间从容地准备。

3.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同一发明创造和商标在某一个成员国被授予了专利权和商标权后,并不要求其他成员国也必须授予其专利权和商标权;某一个成员国驳回了某项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并不能排除其他成员国批准该项专利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申请的可能性;某一个成员国撤销了某项专利申请或者注册商标申请,或者作了专利权、商标权的无效宣告,并不影响其他成员国承认该项专利权、商标权继续有效。

4.强制许可原则

自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或者自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若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的,各成员国可以根据任何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但取得强制许可方应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报酬。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通过这一协议的约束,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即可实现协调一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涉及的范围是专利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记) 、地下标志(即原产地名) 、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及其相关权利(相关权利有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等)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以及保密的实验数据) 、植物新品种和其他。

世界贸易组织于2005年12月6日通过了把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文件以永久修正形式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这是世贸组织首次对其核心协议进行修正。

(三)《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继《巴黎公约》之后缔结的又一个重要的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性条约,该条约于1978年1月24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3年9月13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参加《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根据该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我国正式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原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中文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正式工作语言。

《专利合作条约》简化和统一规范的只是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至于专利申请能否被批准授予专利权,仍然要由各国根据其本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专利合作条约》只适用于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适用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主旨是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其主要内容有国际注册的申请程序、国际注册的申请文件、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的关系、国际注册使用的语言等。

(五)《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议》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议》于1925年11月6日在荷兰海牙缔结。参加该协议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其宗旨是为避免同一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各国专利局重复保存登记所增加申请费用的支出,规定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其他成员国保护的手续。申请人若需在所有成员国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只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一次保存,即可取得在各指定国分别保存的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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