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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国际贸易和技术转让的发展提供了跨境的工业产权保护。随后在1878年,在巴黎召开工业产权国际大会,决定召开外交大会,统一工业产权立法基础。1883年巴黎外交会议通过并签署《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合作,各成员国可按其意愿另行缔结若干专门的协定或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为国际贸易和技术转让的发展提供了跨境的工业产权保护。1873年,奥匈帝国举办维也纳发明国际展览会,由于担心得不到充分保护,外国人不愿将其发明在展览会上展出,这导致两个结果:其一,奥颁布特别法,对所有外国人参展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给予临时保护;其二,同时召开维也纳专利改革大会,通过决议,提出专利制度的一些原则,并敦促各国政府“尽快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

随后在1878年,在巴黎召开工业产权国际大会,决定召开外交大会,统一工业产权立法基础。1883年巴黎外交会议通过并签署《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十一个原始签字国为:比利时、巴西、萨尔瓦多、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

《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初始成员国14个(增加英国、突尼斯和厄瓜多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员国数量显著增加。截至2008年2月成员国为172个。条约文本生效后多次修改,大部分成员国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中国于1985年3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斯德哥尔摩文本。

《巴黎公约》调整的范围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规定了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合作,各成员国可按其意愿另行缔结若干专门的协定或条约。这些协定或条约都是以《巴黎公约》为基础产生的,均受《巴黎公约》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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