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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约——湿地保护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1年,在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国际水鸟与湿地研究局、国际保护鸟类理事会的推动下,18个国家在伊朗拉姆萨尔召开国际会议,研究湿地保护问题,并通过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湿地公约签订后,国际湿地保护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除了对污、废水进行处理外,还应恢复原有自然湿地或根据重建原理扩展营造新的湿地。
湿地公约_城市湿地公园规划

1.1.2 湿地公约

20世纪70年代初期,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长及人类对湿地认识的片面性,导致对湿地的破坏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使得湿地面积急剧萎缩,自然特性不断丧失,生态价值不断下降,自然湿地的存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开始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湿地的保护。

1971年,在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简称IUCN)、国际水鸟与湿地研究局(即现在的湿地国际,简称IWRB)、国际保护鸟类理事会(即现在的国际鸟类组织,简称ICBP)的推动下,18个国家在伊朗拉姆萨尔(Ramsar)召开国际会议,研究湿地保护问题,并通过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The Ramsar Convention),简称《湿地公约》。作为护理和善用湿地的国家保护行动及国际合作大纲,自1975年生效至今,缔约国已超过144个。

湿地公约签订后,国际湿地保护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仅仅靠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其他传统的自然保育措施远远不足以阻止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退化,惟有在发挥湿地的环境功能过程中,对湿地的存在与自然演替施加积极主动的正面影响,才能遏制对自然湿地的破坏与威胁。同时,除了对污、废水进行处理外,还应恢复原有自然湿地或根据重建原理扩展营造新的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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