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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与工业产权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媒介与工业产权一、工业产权的含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界定为: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可见,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应用在工商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工业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等。

第三节 媒介与工业产权

一、工业产权的含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界定为: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同时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可见,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应用在工商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工业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组织成为市场的主体,无论是纯粹商业性质的媒介,还是“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传统国有媒体,在其经营和从事自身业务的过程中,也都会涉及到工业产权的问题。这较为常见的是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本节主要研究的是与媒介有关的商标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的问题,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会与上述两者结合起来论述。

二、媒介与商标、商标权

(一)商标的概念、种类

1.商标的概念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柏林大会将商标定义为:商标是用于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商标示范法》中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也可以说,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适用于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类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同一类服务的显著标记。

2.商标的种类

在我国,商标根据其是否通过注册分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还可以根据其标识的功能的不同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商品商标,是区别一种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生产同类或类似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标记。

(2)服务商标,是区别一种服务的提供者和提供相同服务的提供者的标记。媒体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它向社会提供的文化产品并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有形的物质产品,而是以信息为内容的精神产品。因此这种产品的提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服务。电视台台标、出版社的徽记都是一种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新华书店是一个几乎只要读过书的人都知道的书店名称,是我国书籍重要的大众传播媒介。但它不是一个具体的书店的店名,而是国有书店的一个品牌。这一品牌1937年在延安出现。直到1998年1月,书店的产权所有者代表新闻出版署决定通过正式的法律机制保护这一品牌。于是委托新华书店总店,代表全国的新华书店系统,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商标注册。开始,是以服务商标的种类进行注册。于是,新华书店总店成为“新华书店”这一服务商标的持有人。2003年5月,新华书店总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要求将“新华书店”的服务商标变更注册成一个集体商标。这样在整个新华书店系统成为一个协会的情况下,协会作为商标的持有人,每一个协会成员,即在全国各地的新华书店都可以使用这一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后,持有人将是新华书店协会。协会将要为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2004年10月份开始,新华书店协会又酝酿将集体商标改为服务商标。因为为了更好的发展,新华书店系统准备改制,这就会涉及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或转让问题,由于集体商标不允许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因此在改制过程中会受到诸多限制。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含义

商标权,一般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注册商标的主体是注册商标人,客体是注册商标,内容包括专有的使用权、禁止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人有在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以及其他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在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届满之时,可以申请续展注册,而且续展次数不限,注册商标人享有续展权。注册商标所有人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

2.商标权的行使

商标通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持有人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用于由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如果要扩大使用范围,也可以通过再申请程序。有些商业组织,为了使自己的商标效应不被“淡化”、防止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采取一种“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的战略,就是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将相关可能的产品或服务都同时申请使用该商标。这样,就阻止了他人申请注册这种商标的企图。

在实践当中,商标权人还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通过获得许可使用费而实现其财产利益。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在不丧失商标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期限、一定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表示,有时,还要规定这些产品销售的地域。

商标专有权行使的另一种方式是转让。转让就意味着原商标权人通过转让丧失了对商标的专有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转让人以获得转让费为对价

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生效,都需要经过专门的备案、核准程序。

3.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1)商标权与域名

域名是一定的组织在网络上的名称。域名注册人对其域名享有专用权。域名注册成为利用互联网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随之而来的是用他人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的情形越来越多,这也就是域名抢注现象。

域名注册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域名构成商业标识。从这一前提出发,互联网上的域名与互联网下的商标,有惊人的相同之处。域名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记,有表达作用,也代表商品或服务,接受社会评价,是经营者商誉在互联网上的表现。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对象、主体,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同样的标识,可由各种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和注册域名。由于现行的域名注册的特点,就使得通过抢注域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域名实行注册制,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仅对明显缺陷、对域名是否侵犯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对于侵犯私人的在先权利,CNNIC无力进行审查。该《办法》第23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为一些恶意抢注域名者提供了机会。这种行为被称为网域霸占者。遇到这种情形,商标权受到影响的权利人可以通过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为自己寻求救济,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为自己寻求救济。

(2)商标权与著作权

一些商标是由一定的图案构成。这种图案往往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的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如果商标持有人是将他人的美术作品用在自己的商标设计中,就要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如果商标权人自己的商标图案被他人所使用,如果还是用于商标性的用途上,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寻求救济。如果不是用于上述用途,则可通过《著作权法》来寻求救济。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商标的国际注册

一件商标,必须是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法定的申请程序,被核准注册,才能成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才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由于注册商标专有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商标持有人要想在境外也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就还要进行国际注册。媒介在日益扩展自己的影响空间时,应该知晓商标的相关注册事项,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

1.《商标法》关于商标设计的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商标设计的禁止性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商标设计的禁用内容,即商标设计不得使用下列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用标志为:(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1.注册商标的主管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2.申请、公告

(1)申请的原则:我国对商标注册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即商标持有人是否愿意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由持有人自行决定。但是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采取强制性原则。同时,商标的申请采取先申请与优先使用相结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2)审查:商标局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各种证明资料是否齐备、准确、符合要求。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商标的合法性问题,就是看商标设计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3)公告与异议:商标局经过初步审定,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复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核准注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注册商标争议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商标设计不符合商标法的要求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会侵犯他人相关权益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媒介应该通过对商标法相关规定的了解,及时寻求法律对自己的商标权益的保护,同时,在他人为其商标权益而侵犯媒介利益的时候,媒介也应该及时通过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媒介在从事其业务过程中,会遇到许多与商标权有关的问题,如果媒介不能依法处理,可能就会影响到自身权益。如,已经出现的商标抢注问题,一些商家将一些著名的电视栏目或节目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电影《十面埋伏》被一商家注册为一种汽水的商标;电影《大清炮队》被注册为一种保暖内衣的商标,商家还将这一商标用于药酒、补酒上。中央电视台虽给《同一首歌》注册了商标,但未涉及产品领域。某调味品厂提出了注册“同一首歌”为产品商标的申请。该厂表示要把“同一首歌”的商标用于醋精、酱油、番茄酱、蚝油、辣椒油等调味品。还有,“大风车”被抢注在儿童食品、服装及玩具上,“东方之子”、“焦点访谈”被抢注在白酒上,一些省级电视台台标被抢注在服装、烟草上,电视剧《大宅门》的名称被抢注在各种商品、饮食业及旅游景点上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对于媒介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仔细分析这些现象,有些是可以通过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时制止的。比如,《十面埋伏》被注册为商标时,这一商标的图案、字体形状与该电影在美国放映时的电影海报一样,那么,电影制片者就可以对这个图案享有著作权为由,对这一商标所涉及特定的图形文字拥有在先权利,阻止行为人获取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东方之子”、“焦点访谈”这样的栏目被设计成白酒商标,可以以其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商标设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或申请撤销注册。但是,由于目前大多数电视台还缺乏真正成为一个市场主体的内在机制和政策环境,所以,很多电视台没有意识,也缺乏条件为自己的无形资产去寻求更有意义的商标法的保护。

(四)商标的国际注册

有资料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商标有近50%没有在美国、加拿大注册,近80%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同样,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资料显示,到2003年,我国企业到其他国家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的总量不超过3 000件,而国外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数量却高达上万件。目前中国内地已有15%的企业商标在境外申请注册时发现已被抢注。(5)而在被抢注的案例中,企业往往就是由于对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不熟悉,国际注册意识不强,给了竞争对手可乘之机。因此,我国企业,包括媒介组织,将自己的商标进行国际注册,或者在自己的产品销售国、服务提供国进行自身的商标注册,都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商标被他人抢注,自己再使用相关商标就成为非法。其后果主要是以下两种:要么是不能再使用,要么是花费资金受让回来或获取许可使用。虽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要求撤销他人的注册,但是,这是一个难以确定其结果的事情。商标国际注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另一种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经过马德里系统途径进行商标注册的,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通过我国的商标局,或通过一定的代理机构向国际局提出申请,注册核准后,该注册商标可以在马德里系统的所有国家都受到法律保护。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向特定国家的商标注册机构进行商标注册。

四、对媒介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媒介需要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也需要依法制止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的行为。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就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禁止,以及对已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制裁。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我国《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救济

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媒介与商业秘密保护

可口可乐公司通过严格保护其配方不为外界所知,为其带来了无尽财富已成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这种配方就是一种商业秘密。同样,媒介在自身的运营和传播过程中,也会经常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侵权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条件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2.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一项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要看该项信息是否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如下:

(1)秘密性。即这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价值性。即这种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它意味着该信息不仅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而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新颖性。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与众所周知的知识要有最低限度的区别和新意。

(4)管理性。一项信息即使符合了上述三项条件,但是要成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商业信息,持有人还必须是对之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表明将其视为秘密。即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这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媒介与商业秘密保护

对于商业秘密,很多时候人们往往把它理解为是技术信息,或者,把它理解为从事工商活动过程的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随着知识经济时代来临,知识信息的财产价值性的日渐凸现,任何一种智力活动成果,只要它能够给持有人带来现实的和潜在经济利益以及竞争优势,持有人都会对之主张一定的商业秘密的权利。因此商业秘密的范围在呈现出一种不断扩大的趋势,其内容不再局限于技术信息或工商活动过程的信息。即使不是直接与工商活动有关,但只要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利益,也可以成为一项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可以弥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比如,一项信息,如果申请专利权,达不到授予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条件就不能被批准;不能够直接用于产品或服务的识别,难以获得商标权;不通过有形形式表现出来,难以获得著作权,这种作品不为他人知晓,也不能获得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同时,即使可以获取相应的权利,但是,一旦为他人知悉,其竞争优势也就会荡然无存。因此,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这种信息就显得日益重要。媒介自身在经营、运作过程当中,会有许多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比如,一个栏目的策划方案、一台节目的内容编排、一个改版计划、订户或目标订户的名单、消息来源,此外与一般企业相类似的投资、营销计划,意向中的合作对象等等,都可以成为自身的商业秘密。这里要注意的是媒介要对自己的秘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否则,一旦纠纷发生,被侵权人可能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比如,电视台准备策划一台节目,准备了策划书。但是,后来却发现,另有其他媒体或演出机构、组织的演出与自身的策划如出一辙。自己的心血、劳动为他人做了嫁衣裳。这种情况下,要想获得法律保护,策划者就要注意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诸如在策划书上标明“保密”的字样,对相关知晓人员声明保密的要求,对于存放此类文案的地方也标明“闲人免进”,存放资料的电脑设定密码等等。总之,“管理性”作为商业秘密的特征,意味着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是要有将其视作秘密的管理措施。因此,很多媒介由于疏于这种防范泄密的措施,或者不知晓这种行为的意义,致使许多非常有价值的“创意”、“点子”、工作成果被他人坐享其成,而无法为自己寻求救济。另一方面,媒体也是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行业,由于人员流动跳槽,导致媒介组织的商业秘密的泄漏也是常有的情形。因此,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当今媒介不可忽视的任务之一。研究和实践表明,商业秘密的泄漏大致有以下途径:未经许可或不经意的公开发表;商业秘密载体因各种原因被竞争对手获取;竞争者的反向工程;在业务谈判中无意泄漏;本企业人员故意出卖;电子文件、数据库或通信系统被非法进入;被关系单位或关系人(销售或供应单位、上级机关、开户银行、律师等)所泄漏;被参观者看到了不该看到的内容;被竞争者从广告、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开谈话中分析出来;原企业职工被竞争对手雇佣。

媒介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也会发生泄漏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媒体通过正常的采访活动所进行的报道,不会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专有权的情形。但是,媒体在进行隐性采访,或为了所谓独家报道,不惜采用一些刺探、窃取、偷听、偷录等方式进行信息的搜集,就有可能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媒介报道实务中,还会发生批评性报道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问题。媒体基于舆论监督的职责,会采取上述不当手段,对一些报道对象的活动进行揭露,被报道对象则会以媒体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进行反击。这里所发生的价值冲突,要进行全面综合审视。如果所报道的问题关涉公共利益、被报道对象的重大违法及涉嫌犯罪的行为,应该说,这种情况下对媒体的行为可以豁免其法律责任。

因此媒介从业人员,特别是新闻采编人员,在进行采访编辑工作时,一定要遵守法律和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表现,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些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会构成犯罪。侵犯商业秘密,首先要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可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可以处以行为人一万到二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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