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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其他犯罪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对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惩处之外,还应当追究该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责任是指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医疗事故争议的刑事责任是指医患双方或者相关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中,违反刑事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其他犯罪

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争议中的犯罪还包括: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犯罪

《条例》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掌握有一定职权的人在使用职权时不作审视、不加选择或者毫无节制地使用职权。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规定,不尽职责和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不尽职责与义务或者疏忽大意,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

这两种罪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犯罪中,一般表现为某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收受贿赂,未能依法对管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使本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机构逃避应有法律义务,继续进行诊疗护理活动,从而造成了医疗事故的产生,或虽未造成医疗事故但发生了使患者生命健康权严重受损的法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对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惩处之外,还应当追究该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的犯罪

《条例》57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整个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关键性地位,它几乎可以左右一起医疗事故诉讼的成败,因此作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如果在鉴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隐瞒案件事实,使得犯罪嫌疑人逃脱刑法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中关于妨害司法罪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患者及其家属的犯罪

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事故争议中一般属于弱势群体一方,《条例》及相关法律的各个条文也注重保护患方权益。但是这并不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不会犯罪。

《条例》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患者及其家属的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的行为表现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在这里我们不一一列举。惟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事故中属于受害者一方,因此难免有过激的行为存在。对于这些过激行为,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必须认真对照刑法中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比对,只有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认定其有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责任是指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它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及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争议的刑事责任是指医患双方或者相关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中,违反刑事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医患双方各自的刑事责任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思考题

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制裁?

2.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责任有哪些?

4.什么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刑事责任?

5.医疗事故争议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6.不同主体可以分别构成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哪些犯罪?

案例思考

此案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为死者家属。患者鄂某因患细菌性痢疾住某市某医院内科传染病治疗,入院后经口服磺胺剂、鲁米那痢特灵等药物治疗,服药后当天出现全身皮诊,即停药。主管医生陈某,住院医师张某均认为系药物性过敏皮疹。但未在病历上作记录,未注明是何种药物过敏,改用其他药物治疗,五天后病情好转,过敏性皮疹消失。后因患者睡眠不好,夜班值班大夫给患者服且鲁米那0.06g,当日再度发生全身性皮疹,渗出严重,患者烦燥不安。次日上午主管医师上班后,听取了夜班医师的汇报,又指示护士给患者肌肉注射鲁米那0.1g,以后病人皮疹加剧,全身红肿,大量炎性渗出物,体温39℃,病情危重,主管医师陈某和住院医师张某均未引起重视,也未追溯患者过敏根源。直到家属探视时看到病人不好,急找陈、张大夫诊视,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但为时已晚,终因药物过敏性休克,药物过敏性皮疹严重而死亡

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查明:被告人陈某身为主管医师,在患者入院治疗后发生第一次全身性皮疹后,即已肯定为药物性过敏皮疹,但不在病历上作出记录和过敏药物的标记,以致造成夜班值班医师从病历上无据可考,再次使用鲁米那0.06g,发生更严重的全身性皮疹,当第二天上午交接班时,夜班值班医师详细汇报病人的病情后,陈某又指使护士肌肉注射鲁米那0.1g,造成患者药物性过敏性休克,全身红肿,严重渗出,生命垂危而又未能引起重视,待家属探视时发现患者垂危,经叫医生才来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这种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和对病人生死漠不关心的行为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被告人陈某对鄂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已构成犯罪,应予惩处。住院大夫张某每日巡视病房,同样亦未注意患者病情的恶化及应该注意的事项,病历书写不完整,造成夜班值班大夫再度使用鲁米那,对后果应负有一定责任。

本案在审理之前。经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论为:医疗责任事故。

经法院审理,被告陈某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张某因医疗过失,判处训诫。

案例讨论

1.分析本案中陈某的犯罪构成。

2.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构成。

【注释】

(1)参见陈忠林主编《刑法(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2)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页。

(3)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6页。

(4)参见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

(5)参见刘革新著《医疗事故罪释论》,载《中国卫生法制》1997年第5卷第3期,第5页。

(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50页。

(7)参见齐文远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2页。

(8)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6页。

(9)参见梁华仁《论医疗事故罪》,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68页。

(10)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1页。

(11)参见梁华仁著《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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