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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构成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事故争议的主体只能是医院或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这里的“医”,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争议的客体是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行为中医方侵犯患者名誉权、隐私权等也会引发争议,但在实践中并不作为医疗事故争议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产生基于患者认为其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医疗事故争议的内容围绕医疗行为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争执展开。

二、医疗事故争议的构成

(一)争议的主体

医疗事故争议的主体只能是医院或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在医患双方之间,这里的“医”,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上述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剂、护理、医技工作,负责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这里的“患”,是指就诊和接受诊疗护理的各类患者。广义而言,还包括患者的家属。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医患双方,如患者与药店或美容院等非医疗机构或人员发生纠纷,则可能是消费民事纠纷,但不属于医疗事故争议。

(二)争议的客体

医疗事故争议的客体是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行为中医方侵犯患者名誉权、隐私权等也会引发争议,但在实践中并不作为医疗事故争议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产生基于患者认为其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医患双方对客体的期盼一致,都希望通过诊疗行为延长患者生命,防止健康受损。一旦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危害;或者经诊疗护理,患者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可能埋下不良后果的隐患,患方就可能提出异议,要求医方承担相应责任,争议便可能产生。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危害和产生不良后果的表现形式不同,严重的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轻者可能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患者痛苦和治疗费用等。患者病情千差万别,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也有很大差别,但争议的产生主要源于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损害。

(三)争议的内容

医疗事故争议的内容围绕医疗行为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争执展开。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医患双方因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或者如何处理认识不一而产生分歧,双方争议的关键是由医疗行为引起,如果不是由于医疗行为引起,那就不属于医疗事故争议的范畴,如非法行医引起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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