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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两种模式。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上三种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中,行政调解是《条例》新增加的一种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方法。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是妥善解决医疗事故的核心,也是历年来我国医疗事故处理中的难点与争点。

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两种模式。诉讼解决方法是审判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活动。非诉讼解决方法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诸如和解(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等。

我国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机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曲折发展时期。在计划经济时期,医疗事故争议基本上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理和诉讼解决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法律地位。

但是,《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行为的性质、地位、任务并未明确规定。在处理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裁决一次性经济补偿数额,使行政处理转化成民事裁决,既超越行政职能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导致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在适用法律上的冲突,引起新的矛盾。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后,这种民事性行政处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使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诉讼案件,问题更加复杂化。(2)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医疗事故争议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建立快捷合理的解决渠道,尽快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在广泛征求法学界、医学界等社会各界并参考国外相应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

(一)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即和解,是一种“在法律规则指导下的交易”(bargaining intheshadowoflaw),与广泛存在于民间的“私了”(私力救济,Self-help)不完全相同。(3)其本质在于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合意的方式而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这种相互说服的交流与对话过程实质上是纠纷当事方之间的一种交易活动。当事人通过谈判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的一种合意,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对当事人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严格来说,和解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而属于一种手段,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是指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协商、谈判,从而消除争议,达成共识。和解可分为诉讼外和解和诉讼内和解,这里指的是诉讼外和解。

(二)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介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一种调解制度,一般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斡旋、说服教育等方法,促成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4)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调解,即在双方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不成功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对已经鉴定的事故做有关赔偿数额的行政处理,而是经当事人申请在医患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根据《条例》的规定,仅就经济赔偿问题居间进行调解,动员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解决纠纷问题。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行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调解不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必经程序和诉讼的前置条件。(5)

(三)医疗事故争议的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既不愿协商解决,也不同意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对行政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的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种诉讼为医患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而非以卫生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1989)63号函规定,如果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三种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中,行政调解是《条例》新增加的一种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方法。行政调解不同于以往的行政处理,而是依当事人申请在医患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仅就经济赔偿问题居间进行调解。引入调解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医疗纠纷的解决渠道,减少没有必要的诉讼和上访事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6)同时,在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问题上引入行政调解手段也是借鉴了其他国家与地区解决医疗事故民事纠纷的先进经验的产物。

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是妥善解决医疗事故的核心,也是历年来我国医疗事故处理中的难点与争点。《条例》构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这三种方式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在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当事人对诉讼过分倚重;医疗事故责任竞合时刑事侦查、行政干预和民事纠纷解决之间衔接不够合理;如在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方式的种类较少,当事人可选择的余地不大等,(7)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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