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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在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均有举证责任,但双方举证范围不同,举证责任也有轻重之分。

三、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

医疗事故争议的民事诉讼,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诉讼体现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有力的程序。

(一)医疗事故诉讼的案由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民事案件的案由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医疗行为本质上是服务行为的一种,医疗机构在获得报酬的同时以提供医疗服务为对价。因此,当医疗行为引起争议,当事人可以以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不当或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医疗行为特殊性在于它的作用对象是人的身体,因此,一旦真的有违约行为,大多数情况下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以人身损害的侵权事由请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选择适用诉讼的案由。如果原告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则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以医疗行为导致身体损害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则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目前,绝大多数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都以“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案由。

(二)医疗事故诉讼的提起

当事人就医疗事故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患者或其近亲属;(2)有明确的被告,即与患者发生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三)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

证据是法院作出法律裁判的唯一凭据,医患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争取最大的利益或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往往隐瞒争议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法院要作出正确判决的关键,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再现客观事实。这就需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维护诉讼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提供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其公平性。分配的公平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盖然性的高低,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谁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权利保护和实现等。在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均有举证责任,但双方举证范围不同,举证责任也有轻重之分。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或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去主张或反驳,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可能败诉。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患者应当提供其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证据。门诊病人发生医疗事故举证时,需要准备看病时的挂号凭据、病历小本、处方、收费单、常规化验单等;住院病人则需要提供住院时的手术单、诊断证明、结账单、各种化验单据,到医院复印住院病历,以及住院时的见证人。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举证责任的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举证制度。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项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处于举证劣势的患者一方的地位,规范了医疗行为。为解决医患纠纷、维护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医疗机构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是因为法律考虑到作为普通患者,其对医疗知识这种专业性极强的知识的了解程度必然低于作为专业人士的医护人员,患者对于病情的发生、发展以及损害产生的原因,损害造成的后果的了解也是有限的。因此,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是合适且必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患双方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是不同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者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者一方。这一举证责任比较容易完成,因此患者负有次要的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却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因为证明医疗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无过错的举证是复杂的、有较大难度,待证事实是整个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中最重要的事实,关系到案件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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