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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分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非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未经诉讼程序而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其包括当事人和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等形式。在非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活动中,有的由学者作出仲裁解决争议,实践中也有消协介入调解的模式出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种情况,在实践中所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均属无过失的医疗事故争议。

四、医疗事故争议的分类

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分类,这里考虑到现实的意义,作出以下分类。

(一)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与非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

根据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的不同途径,可以分为诉讼与非诉讼两种医疗事故争议,两者在处理的程序和法律依据上有较大区别。

经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患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所解决的争议。这一类争议按照结案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经裁判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和经调解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双方耗费较多人力物力,耗时也较多。

非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未经诉讼程序而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其包括当事人和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等形式。当事人自行和解,是医患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使争议得到解决,这是目前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的较常见形式,其减少社会动荡,减少当事人精力和财力的投入。卫生部门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对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该条例第37、38、4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在非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活动中,有的由学者作出仲裁解决争议,实践中也有消协介入调解的模式出现。

(二)有过失的医疗事故争议与无过失的医疗事故争议

根据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可以把医疗事故争议分为两大类,即有过失的医疗事故争议与无过失的医疗事故争议。(2)

有过失的医疗事故争议是指由于医方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失,导致患者生命和健康受损等不良后果发生而产生的医患争执。医患双方对这种不良后果的性质、程度及处理结果等存在认识差异。如,医疗活动中医方确实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双方对于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不一致,一方认为属于直接因果关系,另一方认为属于间接因果关系,从而出现分歧,产生争议。

无过失的医疗事故争议是指虽然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了患者死亡或健康受损等不良后果,但不是由于医方过失所致,而患方却认为医方有过失,属于医疗事故而发生的争议。如住院患者甲因患绝症丧失生活信心,半夜跳楼身亡。家属认为,医方有照料和看护甲的义务,甲跳楼自杀是医方没有尽到职责所致,因此,甲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责任。医方认为,甲虽然死于住院期间,但并非由于医方失职行为所致,甲属理智正常的人,其对生活丧失信心,半夜跳楼自杀,这是医务人员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和防范的意外事件,这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种情况,在实践中所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均属无过失的医疗事故争议。

(三)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与医疗管理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

根据医疗实践中引起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常见领域,医疗事故争议可分为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与医疗管理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

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是指由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引发的医患争议。其在医疗实践中比较普遍,往往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其发生在具体的诊疗活动中,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如诊疗护理过失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手术过失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输血过失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等。

例12003年1月8日,漯河市郾城区某村50多岁的农民××到本村卫生所看感冒,卫生所为××实施青霉素、双黄连静脉滴注,并采取滴眼法对患者××进行青霉素过敏试验。1月10日晚上7时,××再次到该诊所治疗,值班医生根据××1月8日的用药情况,在没有做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又给××注射了青霉素,××回家后于当晚9时许死亡。患者家属为此与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3)

例21997年8月12日,原告王某因颈前肿块到被告浙江某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并被告知需住院手术。8月18日,被告为王作了颈部肿块切除手术,出院记录中载明为“异位甲状腺伴桥本氏病”。此后,王多次到其他医院检查后,被告知其甲状腺已遭错误切除。由此引发一场医疗事故争议,最终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结案。(4)

医疗管理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方的卫生管理过失行为而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引发的医患争议。其与我国医院管理水平不高直接相关,在实践中具有隐蔽性,往往不易引起医方关注,但一旦由于医疗管理过失行为发生损害患者生命或健康的不良后果,情况却较严重。

例1山东某医院将手术患者弄错,错误实施手术,应做心脏手术的4岁儿童做了摘除扁桃体手术,应做摘除扁桃体手术的5岁儿童做了心脏手术,同时输血的血型也弄错,影响极坏。(5)

例21998年4、5月间,深圳市某医院因医务人员误将1%GX强化戊二醛消毒剂当20%的浓度稀释用于浸泡手术器械,致使166位产妇或妇科手术病人的刀口被感染了一种极为罕见的“非结核分支杆菌”,使患者遭受极大痛苦,造成众多患者健康严重受损的不良后果,影响极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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