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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解决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对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对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二、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针对在新形势下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的要求,明确地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将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就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二)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对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对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在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问题上引入行政调解手段,也是借鉴了其他国家解决医疗事故民事纠纷的先进经验。行政调解不同于以往的行政处理,而是在医患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仅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减少没有必要的诉讼和上访事件,增加医疗纠纷的解决渠道,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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