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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调解的提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调解的提出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受理并审查调解申请;接受调解申请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一)提出行政调解的条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8条规定精神,申请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1.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和卫生行政部门判定为医疗事故的;

2.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提出赔偿行政调解申请。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进行赔偿的行政调解。

(二)行政调解的提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以及第38条的规定,行政调解的提出有下列要求: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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