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其法定时限是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60周岁以上的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本节热门考点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①医务人员;②行为的违法性;③主观上存在过失:疏忽大意和过分自信;④人身损害;⑤过失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

3.医疗事故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4.医疗事故的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5.因抢救危急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报告: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负责人→本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8.尸检时间为48h,有条件者可以延长为7d。

9.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而采取的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1.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概述

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病历书写、复印或者复制

1.病历书写 医师应客观书写病历,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谨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2.复印或者复制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二)告知与报告

1.告知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报告

(1)医务人员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负责人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负责任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②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尸检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2.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鉴定的提起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鉴定组织及其分工

采用二次终结的鉴定制度,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负责。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负责。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影响全国的重大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鉴定专家组的产生和组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四)鉴定原则和依据

1.合议制原则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2.回避原则 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者应回避。

3.独立鉴定原则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五)鉴定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的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五、医疗事故的赔偿

1.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

2.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法律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四)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题精选

1.某医院发生一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冯某死亡,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冯父、冯妻、冯妹及堂兄、表弟等6人从外地赶来参加了医疗事故的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对参加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的损失赔偿人数不超过

A.2人

B.3人

C.4人

D.5人

E.6人

(2-3题共用备选答案)

A.3小时内

B.6小时内

C.12小时内

D.24小时内

E.48小时内

2.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法定时限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其法定时限是

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法定时限内进行尸检。其法定时限是

(4-5题共用备选答案)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E.30年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月起赔偿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60周岁以上的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答案:1.A 2.B 3.E 4.E 5.C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