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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特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医疗事故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医疗事故争议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平等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五)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专业性强,难度大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技术问题。

三、医疗事故争议的特征

医疗事故争议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一)医疗事故争议涉及的主体广泛,社会影响大

医疗事故争议的主体广泛涉及社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社会的每一个公民,包括众多的患者及家属、与生命健康权益保障相关的各类人群。生老病死、医疗保健关系到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医疗事故争议直接涉及公民的最根本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维护和保障,重大医疗事故直接损害公民的健康乃至生命,给公民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痛苦和损失,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备受社会关注,社会影响大。

(二)医疗事故争议数量多,诉讼多

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量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二等以上医院近一万六千家,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医疗事故争议发生总量较多。医疗事故争议案件通过诉讼解决的明显增多,且提出的诉讼标的普遍较大,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标的不断见诸媒体,使得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受到普遍关注。

(三)医疗事故争议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医疗事故争议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平等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四)医疗事故争议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医疗事故争议所反映的医患关系其基本属性是民事性质的,反映了平等的医事法律主体之间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民事争议,这里把患者同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发生的有关争议排除在外。首先,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这种特殊的供求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医疗损害事件,一方合法权益(生命权、健康权等)遭受损害的事实存在时,既涉及违约争议,同时,又增加了一层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民事侵权争议。出现和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和的状态,既可以受合同法的规范调整,又可以受民事侵权法的规范调整。如果从维持人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以及药品和其他健康相关产品为特殊商品,可以进入商品流通消费领域来看,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广义的消费法律关系,也可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调整。(1)而且,医疗事故争议及其反映的医患关系具有明显的不典型合同关系、广义的消费权益关系和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等复杂性质。

(五)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专业性强,难度大

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技术问题。医药卫生活动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同时要遵守医学科学技术规范,因此正确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不仅要严格遵守医事法律规范,同时必须遵守并符合医学科学技术理论及医学科学技术特点的全部规律。这就要求参与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相关人员知识结构复合化,这样才有利于医患双方权益的维护以及医学和法学的健康发展。实践中,许多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由于医患双方认识差异大,出现久拖不决、不服判决、越级诉讼,甚至纠缠破坏,发展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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