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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设计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条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中致人轻伤的,虽然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六)具体条文设计

按照上述完善建议,笔者试拟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条文如下:

刑法》第398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条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条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2条第3款(或者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即《刑法》第282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条文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2条第4款(或者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即《刑法》第282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条文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释】

(1)参见刘秀:《刍议洗钱罪的立法完善》,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

(2)参见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1页。

(3)参见鲜铁可主编:《洗钱罪的定罪和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

(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66页。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

(6)史卫忠:《行为犯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7)参见刘宪权:《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质疑》,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8)参见冯殿美、郭毅:《金融诈骗罪研究》,载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6页。

(9)参见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页。

(10)参见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0页。

(11)参见陈兴良:《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12)参见刘远:《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13)参见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04页。

(1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1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6~317页。

(16)参见马长生主编:《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17)参见高艳东:《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难点探讨》,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

(18)参见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83页。

(19)参见张亚杰、刘新艳:《保险诈骗罪之立法评价——对刑法第198条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

(20)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页。

(21)参见王作富、赵永红:《“入世”后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完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22)参见陈柱钊、王未:《侵犯专利犯罪的立法质疑》,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3)参见赵秉志、田宏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24)参见姜伟主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部分。

(25)参见王志广:《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26)参见赵秉志主编:《侵犯著作罪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5~228页。

(27)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28)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页。

(29)参见肖中华:《关于绑架罪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30)参见肖中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

(31)参见杨旺年:《试论绑架勒索罪》,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2年第3期。

(32)参见肖中华:《关于绑架罪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33)参见《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34)《刑法》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2、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5)参见李文峰:《怎样区分绑架勒索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36)赵秉志主编:《侵犯人身权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37)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149页。

(38)参见张明楷:《论绑架勒索罪》,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1期。

(39)[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40)《德国刑法》第49条所规定的是特别之法定减刑理由,即酌定减刑。

(41)参见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354页。

(42)参见张永红、孙涛:《绑架罪法定刑的立法完善》,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43)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44)参见盛冲:《绑架罪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论文,第40页。

(45)[日]大塚仁、河上何雄、佐藤文哉:《大案例集刑法》第8卷,东京青林书院1995年版,第644页。

(46)[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47)参见马飞:《绑架罪若干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44页。

(48)肖中华:《关于绑架罪的几点思考》,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49)《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中,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中致人轻伤的,虽然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50)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943页。

(51)参见林亚刚、贾宇:《关于绑架及相关犯罪的几点探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52)参见安保红:《论绑架罪》,安徽大学2006届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53)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213页。

(54)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42页。

(55)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51页。

(56)参见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2页。

(57)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45页。

(58)参见王作富:《略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1期。

(59)参见黄太云、滕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386页。

(60)参见王作富:《论侵占罪》,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61)参见来红杏:《论侵占罪》,华东政法学院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页。

(62)参见李飞:《侵占罪之亲告罪定位反思》,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

(63)参见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页。

(64)参见李希慧、黄洪波:《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法学》2006年第6期。

(65)参见张利兆:《析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手段》,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6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54页。

(67)参见李希慧、黄洪波:《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法学》2006年第6期。

(68)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3页。

(69)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适用》,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0页。

(70)参见孟庆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1页。

(71)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199页。

(72)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3页。

(73)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74)参见郭建安、张桂荣:《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42~443页。

(75)参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编著:《环境法教程》,王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76)参见郭建安、张桂荣:《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77)参见付立忠:《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185页。

(78)参见郭建安、张桂荣:《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页。

(79)参见黄隆丰:《论公害犯罪》,载《刑事法杂志》1979年第23期。

(80)参见付立忠:《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81)参见郭建安、张桂荣:《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54~455页。

(82)参见付立忠:《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59~560页。

(83)参见付立忠:《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75页。

(84)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265页。

(85)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53页。

(86)熊选国、刘为波:《论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基于〈反腐败公约〉和国内反腐败实际需要的平衡考察》,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1页。

(87)孟庆华:《受贿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探讨》,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4页。

(88)詹复亮:《贪污贿赂罪立法完善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3期。

(89)熊选国、刘为波:《论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基于〈反腐败公约〉和国内反腐败实际需要的平衡考察》,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0)田立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中国刑事法律网www.criminallaw.com.cn.

(91)参见王作富、但未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92)参见《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93)参见监察部研究室:《部分国家和地区刑法惩治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载《中国监察》1989年第1期。

(94)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

(95)曹坚:《论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整合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96)董玉庭、黄国新:《贿赂犯罪的几个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6期。

(97)参见卢勤忠:《我国受贿罪的若干刑罚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98)参见储槐植、宗建文等:《刑法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99)卢勤忠:《我国受贿罪的若干刑罚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00)参见卢勤忠:《我国受贿罪的若干刑罚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01)熊选国、刘为波:《论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基于〈反腐败公约〉和国内反腐败实际需要的平衡考察》,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6~877页。

(102)刘华:《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5页。

(103)参见陈正云:《刑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104)[日]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105)卢建平:《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贿赂犯罪的立法发展》,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3期。

(106)熊选国、刘为波:《论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基于〈反腐败公约〉和国内反腐败实际需要的平衡考察》,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7页。

(107)卢勤忠:《我国受贿罪的若干刑罚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08)刘华:《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1页。

(109)陈瑞林:《贿赂犯罪若干问题再思考》,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110)参见王作富、陈兴良:《受贿罪若干要件之研讨》,载杨敦先等主编:《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

(111)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92页。

(112)张明楷:《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113)参见马长生、邱兴隆主编:《刑法热点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34~439页。

(114)熊选国、刘为波:《论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基于〈反腐败公约〉和国内反腐败实际需要的平衡考察》,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3~874页。

(115)熊选国、刘为波:《论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基于〈反腐败公约〉和国内反腐败实际需要的平衡考察》,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3页。

(116)参见张智辉:《论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法的衔接问题》,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页。

(117)参见肖宇平:《论我国刑法中受贿罪规定的缺失与完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5期。

(118)参见卢建平、张旭辉编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119)参见何德飞:《浅议受贿案件侦查中对行贿犯罪的豁免问题》,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

(120)卢勤忠:《我国受贿罪的若干刑罚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21)张明楷:《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载《法学家茶座》2004年第5辑。

(122)张明楷:《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载《法学家茶座》2004年第5辑。

(123)卢勤忠:《我国受贿罪的若干刑罚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24)参见邾茂林:《受贿罪法定刑完善初探》,载《正义网》2003年11月17日。

(125)参见孟庆华:《受贿罪的立法完善问题探讨》,载赵秉志、朗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8页。

(126)参见曹坚:《论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整合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127)[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128)参见万国海:《论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

(129)参见苏彩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际刑法的新发展》,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130)参见缪树权:《渎职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131)参见敬大力、王洪祥、韩耀元:《对读职罪立法、司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5期。

(132)参见缪树权:《渎职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133)参见杨凯:《渎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3期。

(134)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54页。

(135)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7页。

(136)参见陈谞、聂立泽:《试论渎职罪的立法缺陷》,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

(137)参见缪树权:《渎职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282页。

(138)参见高一飞:《论犯罪竞合关系中的特别法与普通法》,载《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139)参见缪树权:《渎职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282页。

(140)参见缪树权:《渎职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277页。

(141)参见缪树权:《渎职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142)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719页;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4页。

(143)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任国库:《复合罪过形式的点滴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2期。

(144)参见王戈:《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45)参见杨凯:《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刑事司法问题检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46)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719页;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4页。

(147)参见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46页。

(148)现行《刑法》中的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采取的是与《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相同的立法模式,即对同类型犯罪不区分故意、过失心态而分条或者同条分款分别立法的并合立法模式。

(149)参见王戈:《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解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50)现行《刑法》中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规定采取的是与《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样的模式,即对同类型犯罪不区分故意、过失心态而规定轻重相同的法定刑,换句话说,对故意与过失犯以上犯罪规定的可适用的刑罚是没有区别的。

(151)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刑法解释》(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5页。

(152)参见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62页。

(153)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154)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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