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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的条文设计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文至此,本书有义务结合前面的比较和论述,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条款进行设计。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 条 受损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任何收益的,其请求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扣除收益部分。第 条 损害赔偿额应以最能反映出受损害方损失的货币进行计算。

行文至此,本书有义务结合前面的比较和论述,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条款进行设计。笔者结合我国《合同法》将这些条文拟订如下:

第 条 任何违约行为均使受损害方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既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和任何其他救济措施一并行使,但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除外。

第 条 受损害方对由于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完全赔偿,该损失既包括受损害方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

可获得赔偿的损失除财产损失之外,还可以获得非财产损失赔偿。

第 条 违约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反特殊性质的合同的损害赔偿,特别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 条 受损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任何收益的,其请求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扣除收益部分。

第 条 受损害方对违约损害的发生或发生存在过错的,违约方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损害赔偿。

第 条 接受与合同不符履行的买方可以减价,不论价款是否已付。该减价应为不符履行提供时的价值与那时若提供相符履行之价值的差额。但是,如果卖方在合理时间内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进行补救,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买方不得再以履行价值的减少获得损害赔偿,但仍然有权就所遭受的进一步损失获得损害赔偿。

第 条 受损害方原则上可以对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时间标准和地点标准进行选择,以最能反映出受损害方损失的时间标准和地点标准进行计算。

第 条 损害赔偿额应以最能反映出受损害方损失的货币进行计算。如果计算违约损失的货币与判予损害赔偿的货币不同,那么应选择完全赔偿受损害方的兑换时间和汇率进行兑换。

第 条 对未履行金钱义务和因未履行非金钱义务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金,受损害方都有权要求支付该笔义务到期时起至支付时止的利息利率应为付款地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

第 条 不可抗力是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是暂时的,则在考虑到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影响的情况下,免责只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具有效力。

不可抗力并不妨碍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停止履行或对到期应付款项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

第 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那么应当将不可抗力以及对其履行能力的影响及时、有效地通知对方。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通知,则违约方应对另一方当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 条 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发生后,蒙受重大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请求对合同条款进行重新谈判,谈判的内容主要是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若双方当事人谈判未达成协议,则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判断情事变更应考虑下列因素:

(1)须有情事变更这一客观事实;

(2)须有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均衡的根本改变;

(3)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但是如果遭受不利的当事人在发生情事变更时处于延迟履行的状况,那么他不得主张免除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无权请求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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