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

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受损害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给付赔偿金额。正是借助于这种强制性,违约损害赔偿这一补救措施能够有效地弥补违约给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以及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弥补或补偿受损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这一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同时补偿性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在。

通过上述对违约损害赔偿概念的界定,可以得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些基本特征:

(一)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权利

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违约补救措施是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是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自身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16]作为一项违约补救措施,违约损害赔偿当然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积极主动地行使这一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二)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补救性权利

补救性权利是指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例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17]补救性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 享有原始权利和原始权利被侵害。那么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样要具备这两个条件: 当事人因有效合同而享有权利和该权利因对方违约而受到侵害。既然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补救性权利,那么行使这一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受损害方。

(三)违约损害赔偿具有约定性和强制性

违约损害赔偿的约定性是由合同的意思自治这一性质决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损害赔偿事先进行具体约定。当然这一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约定无效。这一点对商事合同来说十分重要,尤其是对国际商事合同来说更为重要,因为各国法律规定很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当事人对违约带来的后果不明确,因此会存在种种担忧。那么这种事先约定损害赔偿就可以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担忧,并且大大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这也是商人所追求的。

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通过利息形式间接强制违约方及时给付违约损害赔偿金。例如UPICC第7.4.10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对非金钱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金的利息自不履行之日起计算。当受损害方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给付赔偿金额。正是借助于这种强制性,违约损害赔偿这一补救措施能够有效地弥补违约给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以及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

(四)违约损害赔偿具有普遍适用性

作为一项最为常见的违约补救措施,违约损害赔偿具有普遍适用性,该措施不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补救措施同时适用。例如,UPICC第7.4.1条规定: “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既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和任何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但该不履行根据本通则属可以免责的除外。”PECL第9: 501条规定: “受损害方有权因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获得损害赔偿,但依第8: 108条免责的除外。”第8: 102条规定: “不互相排斥的救济措施可以并行使用。特别是,当事人并不因行使了任何其他救济措施而丧失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应值得注意的是,违约损害赔偿不能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因为违约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害,而违约金具有预定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如果违约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同时适用,那么受损害方将获得双重赔偿,这是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宗旨相违背的。

(五)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

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通常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弥补或补偿受损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这一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同时补偿性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