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际法律文本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国际法律文本中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CISG对因违约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作出明确规定,当然也不排除例外情形。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于任何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该条款规定受损害方在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除非存在免责情形。当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CISG

CISG第45(1)条: “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按照第74条至第77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产生于卖方客观上不履行他在合同和CISG所要求承担的任何义务。这一请求权不取决于违约方式——不履行、延迟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也很少取决于每个被损害的义务类型——主要义务或者次要义务,也不取决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可否归责[14],也不取决于导致违约的原因在合同订立之时就已经存在,还是事后出现。同样,第61 (1)条规定: “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按照第74条至第77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该条款授权卖方按照第74条至第77条行使损害赔偿的救济权,卖方不需要证明买方有过错,只要他客观上违反了合同和公约规定的义务,给卖方造成损失,就可以行使该权利,包括在买方无理拒收货物的情况下索赔合同价格与提示交货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或在卖方变卖已交付或准备交付的货物后索赔变卖货物后所取得价金和合同价金之间的差额及其损失。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后拒付货款,卖方可以索赔利息和其他损失,卖方采取损害赔偿这一补救措施时应遵守第74条所规定的原则。[15]简而言之,双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CISG第74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第74条提出了在当事人根据第45(1)(b)条和第61(1)(b)条请求损害赔偿时,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一般原则或规则。总之,CISG对因违约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作出明确规定,当然也不排除例外情形。

(二)UPICC

与CISG不同的是,UPICC用专门条款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出规定,即第7.4.1条(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 “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既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和任何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但该不履行根据本通则属可以免责的除外。”该条款的注释指出: 本条确立了不履行情况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原则,除非根据UPICC不履行可以免责,如不可抗力(第7.1.7条)或免责条款(第7.1.6条)等情形。艰难情形(第6.2.1条及有关规定)原则上不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条重申像其他救济措施一样,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于不履行这一事实。受损害方只需证明不履行这一事实,即他没有得到所承诺的履行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尤其没有必要证明不履行是由不履行方的过错导致的。证明不履行的困难程度取决于义务的内容,特别是该义务是否属于要尽最大努力的义务,或者是否是一种要获得特定结果的义务。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于任何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这样就没必要区分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此外,该条款还强调,受损害方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作为唯一的救济措施(比如,对迟延履行的延误或对受损害方接受的瑕疵履行要求损害赔偿; 对不履行方应承担责任的履行不可能时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与其他救济措施同时适用。因此,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来补偿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在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对受损害方接受的迟延履行以及所承受的费用仍然可以主张赔偿。[16]

(三)PECL

与UPICC一样,PECL用专门条款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出规定,即第9: 501条(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 “受损害方有权因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获得损害赔偿,但依第8: 108条免责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受损害方在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除非存在免责情形。这一条款尚未对受损害方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违约行为规定名义上的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将导致某种既定的结果,那么不履行这一义务将使受损害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不管不履行方是否存在过错,除非存在免责情形。在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不产生某种既定的结果,而仅仅是使用合理的谨慎和技巧的情况下,只有在他不行使他已承诺的谨慎和技巧时,他才承担相应责任。[17]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不履行的情形。并且受损害方对迟延履行主张损害赔偿时不需履行通知义务。

此外,第8: 102条规定: “不互相排斥的救济措施可以并行使用。特别是,当事人并不因行使了任何其他救济措施而丧失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特别强调,彼此不冲突的补救措施可以并行使用,例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实际履行或者终止合同时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国际贸易中,损害赔偿作为一项违约补救措施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跟其他补救措施共同适用,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因此成为一项最重要的违约补救措施。当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对CISG、UPICC和PECL的相关条款分析,发现三者都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而CISG和UPICC着重指出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唯一条件是违约,而忽视了其他两个条件。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没有损失就谈不上赔偿,并且通常情况下违约会对另一方造成相应损失,因为当事人签署合同时对合同享有一定的期待利益。就因果关系而言,如果当事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对方当事人对这一请求可能不予以满足,同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严格地来说,当事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如PECL第9: 501条规定: “受损害方有权因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获得损害赔偿,但依第8: 108条免责的除外。”

[1] 魏振瀛: 《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2] 魏振瀛: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3] 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4] 史尚宽: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5] 郭明瑞: 《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页。

[6] 韩世远: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7] 梅仲协: 《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8] 王泽鉴: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9] 这六点是参考史尚宽、梅仲协、王泽鉴等先生的论述和笔者的体会综合而成。

[10] 史尚宽: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11] 杨振山、龙卫球: 《民事救济制度简论》,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

[12] 杨立新、曹艳春: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59~60页。

[13] 杨海涌: 《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思考》,载《邵阳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25页。

[14] 【德】彼得·施莱希特里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李慧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15] 李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16]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29页。

[17] See Comment and Notes to the PECL Art.9: 501; Comment A and B,available: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peclcomp74.html,Dec.12,200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