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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其法律救济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采取的补救措施称作违约救济。对于根本性违约,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根据《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法院无义务作出这项判决。这是《公约》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保全货物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保持对货物的控制权,以达到救济的目的。

六、违约及其法律救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就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合同的双方都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往往会构成违约。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采取的补救措施称作违约救济。

(一)违约的不同情况

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违约的划分方法不完全相同。《公约》将违约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1.根本性违约。

《公约》对根本性违约的解释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从上述的解释看,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根本性违约,最基本的原则是要看这种实质性损害是否由于违约方的主观行为所致,假若违约方事先能够预知他的违约会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这种违约就属于根本性违约。对于根本性违约,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2.非根本性违约。

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但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就被视为非根本性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不管违约方是否事先预知会有此结果,都不属于根本性违约。对于非根本性违约,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二)违约救济的基本方式

1.实际履行。

根据《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法院无义务作出这项判决。实际履行通常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允许以其他方式代替履行,而且是在法律和事实上可能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这必须是在不会使违约人付出不合理的努力或费用的前提下。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107条至第110条中规定,对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另外,在第114条中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而且,只要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蒙受损失,他就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且,这一权利并不因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1)《公约》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

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失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②受损方可以得到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按照他当时已知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是《公约》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同时《公约》还要求受损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2)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合同范本》中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

①对于延迟付款,卖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的利息,除非另有规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人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

②如果卖方迟延交货或不交货,买方有权要求预定的损害赔偿(而无须证明实际损失),每迟延一周,其金额为该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的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为前提。迟延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

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验货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可以选择替换货物、修复货物或返还价款。对自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提供替代品或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每一周买方可请求货物价款0.5%或提前约定比率的赔偿。这些赔偿金额可与(2)中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其总和不得超过货物价款的5%。如果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他仍有权取得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此时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货物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

3.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免除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公约》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宣告合同无效。他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限,让违约方履行义务。如果在这一段时限内,违约方仍未履行合同,则守约方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宣告合同无效。这并不影响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的权利。

《国际销售合同范本》中总结了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有权终止合同的三种情况:

(1)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解约日,则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致使卖方至解约日尚未交付货物,买方在通知卖方的情况下,都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2)在双方没有上述约定日期的情况下发生货物的迟延交付,如买方已及时将此情况通知卖方,自卖方本应交货之日起算满10周卖方仍未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的部分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满5天为条件。

(3)当货物出现不符并且买方已及时通知卖方的情况下,自通知之日起满10周,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买方仍有权在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的10%的额外损失赔偿。

4.保全货物。

保全货物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保持对货物的控制权,以达到救济的目的。《公约》对买卖双方行使保全货物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第85条规定卖方对这一权利的使用:“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则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第86条(1)款规定了买方对这一权利的使用:“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公约》还规定,有权行使保全货物的一方,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并由违约方担负费用,但该费用必须合理;有权行使保全货物的一方,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采取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如保全货物时,对方迟迟不收取货物,或不收回货物,或不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的费用不合理,或货物易于迅速变坏。在这些情况下,保全货物的一方就可以把货物出售,但在货物出售之前,需把这一打算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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