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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成立,买卖双方都要依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卖方不交货,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规定,买方可以采取各种救济方法,包括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延迟交货,如卖方违约构成根本性违约,即使卖方已经交货,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节 对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成立,买卖双方都要依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卖方的基本义务就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各种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在实践中,卖方违约的情况经常表现为不交货、延迟交货以及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等。现就卖方违约的主要情形,以及买方依法提出合理的救济方法,分别介绍如下:

一、卖方不交货

不交货是指卖方不交运货物或不提交单据。对于卖方不交货,无论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规定,买方可以采取各种救济方法,包括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方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救济方法:

一是要求实际履行。按《公约》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条件是买方未采取与此相抵触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买方不得已采取类似解除合同,另行购货等补救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的规定,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则不能按《公约》的规定判令实际履行,因为《公约》并不赋予法院判令实际履行的权力。

二是解除合同。按《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如卖方不交货等于根本性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如果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三是请求损害赔偿。依照《公约》规定,如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有两种处理方法。如买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段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要求赔偿的买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其他的损害赔偿。如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买方没有购买替代物,而且货物又有时价,则买方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其他的损害赔偿。

二、延迟交货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不按时交货时常发生,延迟交货,如发生在货物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会给买方带来比较严重的损失。

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可以行使各种救济方法,包括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但条件有所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

1.解除合同

按《公约》的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但已交付货物之后,买方就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参见《公约》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对于延迟交货,如卖方违约构成根本性违约,即使卖方已经交货,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的规定,对于延迟交货,买方要解除合同,他必须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卖方已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否则将失去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公约》对合理时间无确切的说明,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遇此情况,最好根据具体情况,尽快行使。

2.请求损害赔偿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按《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由于延迟交货而带来的损失。即使买方已经按《公约》规定解除了合同,他仍然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是指卖方虽然交付了货物,但其所交货物在品质、数量或包装等方面有与合同不相符合的地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情况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按《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行使多种救济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要求买方在各种救济方法之前,有义务通知对方,否则他将无权行使《公约》所规定的各种救济方法。《公约》第39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如何,如卖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按《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如下救济方法:

(一)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这项要求必须受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此权利只有在卖方交货不符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时,才可行使;二是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必须事先通知卖方,但可以在发出声称货物不符通知时提出,也可以在发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二)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如果卖方认为,对货物的修补不会给他带来不合理的不便,而且经过修补可以达到规定货物的使用价值,则买方可以采取这种救济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还规定了买方要求修补的通知,必须在声称货物不符时或在发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

(三)要求减低货价

减价的幅度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如卖方在交货日期前后,曾对交货不符合同进行了修补,或买方拒绝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买方就不能再采取减低货价的救济方法,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四)解除合同

《公约》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买方才能主张解除合同:一是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立即宣告合同无效。二是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则买方应给予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补救的机会。如卖方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或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合同之处的货物进行修理,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段时间内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那么买方才可宣告合同无效。

(五)请求损害赔偿

按《公约》规定,买方不因行使了其他的救济方法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如果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货物,则损害赔偿金额应包括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货物带来的不合理开支等。如宣告解除合同,则损害赔偿的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宣告解除合同时的时价的差额以及其他的损害赔偿。如买方接受了不符的货物,则损害赔偿应包括符合合同规定货物的时价与接受货物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其他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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