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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时买方的处理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经协商未果,买方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仲裁庭对买方采取的补救措施予以支持,裁定卖方应赔偿买方购买合同替代货物所造成的货物差价损失。根据《公约》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当卖方不履行义务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77条规定,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卖方违反合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公约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法律准许法

第二节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处理

【案例思考15-3】1999年8月12日,买卖双方按信用证付款条件签订了两份买卖金属硅的合同。合同订立后,金属硅价格上涨,买方依约开出了信用证,但卖方拒不按约交货。买方见信用证已过期,为减少损失,便从别的公司购买了相同品质的替代货物。之后,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向卖方索赔差价损失。双方经协商未果,买方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仲裁庭对买方采取的补救措施予以支持,裁定卖方应赔偿买方购买合同替代货物所造成的货物差价损失。

一、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卖方最基本的义务是交付货物及移交单据。根据《公约》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当卖方不履行义务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其义务。此外,买方还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但是,《公约》对买方的这一权利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1)如果买方已采取与要求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例如买方已宣告合同无效,则不能再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2)买方要求卖方履行义务交付替代货物,必须是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即只有卖方当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才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例如,卖方交付一台设备,经过多次调试都生产不出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和单位时间要求的数量,后才发现是卖方在过期设备上加上新型号的标志欺骗买方。这当然是一种根本违约的行为。如果只是设备上的某几个零件出现问题,那么经过更换后设备仍可正常运转并能生产出合格产品,这种轻微或说一般性的违约行为,买方就不能要求卖方更换整台设备。

(3)《公约》尽管规定了买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某一义务,如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但是《公约》第28条规定,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这一义务,即让卖方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二、宣布合同无效

《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

(1)卖方不履行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例如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或迟延交货。

(2)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例如卖方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根本违约,第二种情况,公约虽然没有在文字上规定其为根本违约,但卖方超过额外时间仍不交货或预期违约事实上造成不交货都是一种根本违约的行为。此外,《公约》不仅规定了实体上的限制条件“根本违约”,而且还规定了程序上的限制条件,《公约》第49条第(2)款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失效的权利,除非买方在知道或理应知道卖方违约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三、请求损害赔偿

《公约》第45条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在合同和该《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就可按照《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的这一权利,不因行使其他补偿办法而丧失。

《公约》第74条规定了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基本规则;第75条规定了以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害赔偿,并指明除此还可按第74条规定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第76条规定了以合同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或接受货物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计算赔偿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公约》第77条规定,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卖方违反合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买方不采取这种措施,则卖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四、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与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修理补救

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公约》规定了两种救济办法:一是第46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并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则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二是第46条第(3)款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则买方可以要求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补救。

《公约》规定的上述第一种情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实际上是一种实际履行。第二种情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经常会遇到的,如对设备、仪器、电子计算机、汽车等的修理、除锈、更换零部件,对某些织品的修补,对某些农产品的重新加工整理等都属于修理的范围。不过《公约》规定,买方提出修理的要求,必须在发出货物不符合合同通知的同时向卖方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但是,如果买方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则应除外。在实际业务中,如果由买方或第三人修理,而不是由卖方修理,则买方应与卖方协商,征得卖方同意。因为这样做不仅涉及责任问题,也涉及费用问题。此外,《公约》第48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方未宣告合同无效,卖方即使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则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的义务作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

五、要求减低价格

《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无论买方价款是否已付,则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对《公约》第50条买方可以要求减价范围的理解,不应仅是在规格或质量上不符才可以要求减价,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在数量、装箱或包装上不符,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

采取减价办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卖方已按《公约》第3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对其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这种补救,则买方不得减价。

(2)减价幅度的计算方法。《公约》规定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即计算差价不是以合同规定的价格为基础计算,而是以交货时相符合同的货物价格与不符合合同的价格的差价计算。

(3)买方是否请求减价,如上所述买方要根据卖方违约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市场价格未有大的波动,则采取减价的救济办法比较简便易行;如果价格下跌,则买方在一般情况下会以较低于合同的价格补进货物,也就不愿接受不符货物,以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为由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六、拒绝收取货物

《公约》第52条,如果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以前交付货物,则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则买方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并按合同价格支付多交部分货物的价款,同时买方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此外,《公约》第45条第(3)款规定,如果买方对卖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则法院或仲裁庭都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公约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法律准许法院给予卖方以宽限期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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