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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补救办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补救办法1.要求履行义务根据《公约》第61条至第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依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采以下列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和再出售权。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

根据《公约》第61条至第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由于买卖双方对国际贸易风险的分担,在一些情况下,如在价格下降时,买方能够花更少的钱买到货物,因此不愿意继续执行合同。买方可能既不付款,也不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买方没有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宽限期间,让买方履行义务。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比如,卖方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将货物卖给了其他的人。当然,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因买方延迟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依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采以下列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和再出售权。其中的中途停运权通常是通过承运人来行使的,需要承运人的配合,《公约》并没有对承运人是否听从卖方的指令做出规定,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公约》的范围。实践中,如果买方已经持有了提单,卖方要求承运人不将货物交给买方,承运人会有较大的顾虑,因为承运人不将货物交给买方,势必违反承运人凭提单交货的担保,将会遭到有提单的买方的控告,且承运人也不愿意卷入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来,较好的办法是承运人将有争议的货物提存或者卖方申请法院向承运人下达禁令,以阻止承运人的交货,然后由买卖双方解决争议。

2.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第二,买方在规定的宽限时间内仍未履行,或买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公约》第63条对买方延迟履行的宽限期程序进行了规定。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或收取货物,卖方并不是立刻就享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有时买方因为各种原因而晚几天付款,但是否能构成根本违约则不一定,如买方对卖方有适当的通知和解释,此时买方的行为就并没有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宣布解除合同的途径是依据第63条的宽限期程序,该条允许卖方给买方一段宽限期,如果买方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其义务,则卖方即可解除合同。但并不是说买方拒绝支付,卖方即必须要依据第63条给买方一定的宽限期。

买方付款的义务包括为实际支付货款而应采取各种步骤,比如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如果买方不履行这些支付货款所必须的步骤,则也构成违约。如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没有采取这些步骤,将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卖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已经采取了这种措施。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卖方的这个权利只有到买方将所有货款全部付清时才丧失。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对卖方来说,主要是免除了其交货的义务,不必再为履行合同而备货,并可把货物转卖给其他人。宣告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能够独立存在的约定,如有关索赔的约定、仲裁条款等,此外,宣告合同无效也不会使卖方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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