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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公约》第46条第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即使卖方因《公约》第79条的不可抗力而免除了损害赔偿的义务,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买方仍可以要求减价。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使守约方得到其订立合同时所希望得到的东西。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的态度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式,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实际履行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采用的一种辅助救济方式,只有在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适用。例如,如果应交付的货物具有独特性,通过金钱赔偿不能使买方获得等值的补偿时,可以采取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公约》针对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的不同规定进行了调和,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可见,《公约》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同时又将实际履行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而法院判决实际履行与否取决于其本国法,因此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起诉或仲裁可能得到不同结果。

根据《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公约》以实际履行作为第一种补救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在买方急需合同货物,或从其他途径难以获得替代货物,或从第三国购买有诸多不方便时,实际履行是最经济和最符合买方利益的措施。但是,买方在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时,不能采取与该要求相抵触的措施,如宣告合同无效或者要求减价。《公约》第47条还规定一个合理的履约宽限期,即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并不使其丧失根据《公约》要求卖方赔偿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的权利。

2.交付替代物

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方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根据《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当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时,买方应准备将已交付的、不符合合同的货物退回卖方。原则上,买方须将保持交付时状况的货物退还给卖方。如果买方不能做到这一点,他很可能丧失了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除非不能保持货物交付时的状况属于《公约》第82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3.修理

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根据《公约》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买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这项规定适用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并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形。此时,只需要卖方加以修理即可使之符合合同的规定,这样对买卖双方都比较方便。

4.减价

根据《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是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如果买方请求了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要求减价了,当然,对于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的部分,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减价和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减价作为买方的一项补救方法,它并不依赖于买方是否已经支付了货物的价款。即使卖方因《公约》第79条的不可抗力而免除了损害赔偿的义务,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买方仍可以要求减价。另外,减价也不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违约的损失有可预见性,而损害赔偿有这个要求。

5.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时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公约》第五章第五节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回复到原来的状态。对买方来说,这意味着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买方可撤销付款安排及接货安排等。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由于下列情况而丧失:第一,对于迟延交货买方没有在迟延交货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第二,对于其他情况的违约,在他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或者,当买方给予额外交付货物期限时,在该额外期限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或者,当买方对自己的不履行义务向买方声明将在额外期限内进行补救,而该期限已经超过或买方不接受卖方的补救的情况下,买方仍没有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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