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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卖方和买方怎么付款安全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根据《公约》第54条的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公约》第58条第款的规定是将买方付款的义务与其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其二为“提取货物”。

(二)买方的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即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1.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程序相当复杂,并且涉及外汇的使用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往往约定详细的支付条款,确定买方的付款方式、币种以及付款时间与地点。根据《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1)支付货款的准备步骤。根据《公约》第54条的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买方付款义务所必需的一切准备步骤是其付款义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支付货款一起构成了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买方没有按照合同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使支付成为可能而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也构成违约,卖方可以采用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严重的违约还可能导致解除合同。

这些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应该指出的是,《公约》只是规定买方应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要求采取这些步骤,并没有要求买方保证其努力的结果,例如保证一定能获得政府的批准,因此,买方的此项义务不是绝对的,只要买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骤,但由于其不能控制的障碍仍不能获得所需的批准时,根据《公约》第79条规定,买方可以免除其责任

(2)支付的地点。由于各国在外汇管制上的规定不同,因此支付的地点会对支付的顺利完成产生影响。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通常也会在合同中对支付方式和地点做出约定。根据《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公约》第57条进行了补充规定:第一,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那么与买卖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卖方营业地就是买方的付款地点。第二,如果付款需要凭交付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单据,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是付款地点。这是上一个一般原则的例外,主要适用于采用托收、信用证等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具体的付款地点可能是买方所在地,也可能是卖方所在地。例如,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买方依据代收行的提示付款赎单,因此买方所在地是单据与货款对流的地点,即付款地是买方所在地。而在信用证的情况下,当卖方在卖方所在地交单时,议付行将货款议付给卖方,然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因此付款地是在卖方所在地。如果合同要求在第三国交付单据并结算,则第三国即为付款地。

(3)支付的时间。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按照《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第一,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可以将买方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不付款则不交货或不交单据。第二,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在涉及运输时,卖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订明交货的条件,即在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即以付款交单为支付条件,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接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支付货款。第三,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公约》第58条第(3)款的规定是将买方付款的义务与其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的,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应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付款。例如,在CIF贸易条件的情况下,买方只有在付款赎单后才能提货,才能对货物进行检验,此时不能以检验作为付款的条件。

2.接收货物

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其二为“提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与另一方当事人相适应的步骤,即双方有相互合作的义务。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的行为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受货物,根据贸易术语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运输安排,指定交货地点,安排卸货人员,办理进口手续等。为此,《公约》第60条(a)款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提取货物。提取货物要求买方将货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买方提取货物虽然是自身利益的所在,也会对卖方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CIF情况下,卖方是通过承运人交付货物,如果买方不按时从承运人占有下提取货物,就会引起滞期费等费用,此笔费用如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安排,就只能由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卖方承担。所以,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上不配合,就是违反了接收货物的义务。应注意的是,接收(taking over the goods)不等于接受(acceptance of the goods),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没有异议。如果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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